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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2015
15.4.3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间隔宜为2m~4m,在危险的路段上可适当加密间隔;在中央分隔带安全岛的设置间隔宜为1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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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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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人行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新建交叉口行人过街安全岛面积宜大于8.0 m2,不得小于6.0 m2;改建、治理交叉口行人过街安全岛面积不得小于4.5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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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行人过街安全岛宜利用道路分隔带和轨道间地带进行布置。当安全岛宽度不够时,可将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错开设置,并应设置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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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在安全岛上设置的人行信号灯、轻轨信号灯、架空接触网宜共杆安装,立柱位置不应影响安全驾驶视线,且不应影响路口车辆的通行能力。在安全岛上不宜设置供电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机箱、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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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公路进入城区时,公路符号应以街道线代替。城区街道中应将固定性的安全岛、人行道、绿化带和街心花园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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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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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交通岛可分为导流岛和安全岛。交通岛不应设在竖曲线顶部。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2,面积窄小时,可用路面标线表示。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面积(包括岛端尖角标线部分)不宜小于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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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交通岛 traffic island 为渠化分隔交通流和提供行人过街驻足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可用构筑物或路面画线设置。按功能可分为中心岛、导流岛和安全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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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的端面,或紧邻路基的桥台、隧道洞口侧墙的端面,或收费岛、安全岛的端面等处,应设置黄黑相间的立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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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人工障碍宜采用混凝土构件、水桶或沙桶、铁链或加强门、钢缆、警网、隔离墩、护栏、安全岛、机动化障碍、液压障碍、电动门、三角钉、可移动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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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行人过街安全岛 pedestrian refuge island 为提供行人过街驻足空间而设置在道路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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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有自行车使用时宽度不应小于2 .5 m。 2过街安全岛面积应满足行人驻足要求,可根据行人过街流量,按排队密度2人/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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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校园周边道路双向车道数为6 条及以上或路面宽度大于30m的,宜在分隔带或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处人行横道上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参见图A.8。因用地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限制,安全岛面积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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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各类管线井(箱)盖板设施应齐全完好,保持与路面齐平。设于安全岛(路缘石)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规矩、平整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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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的交叉口,为提高交叉口通行效率和保障行人过街时间,可采用行人二次过街的方式,在安全岛上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行人分段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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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设于安全岛(路缘石)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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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或虽小于16m但需加强过街安全性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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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路面宽度大于30 m或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 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中央分隔带或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处的人行横道上设置安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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