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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 50926-2013
8.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要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合理地确定厂区建(构)筑物、堆场、道路运输、工程管线、绿化等设施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2 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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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确定。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 2 道路应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做好排水措施。 3主干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4 堆砌地道路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永久性道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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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2 厂区总平面布置、车间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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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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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主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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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微波消毒处理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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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化学消毒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化学消毒处理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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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医疗废物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医疗废物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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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 道路交叉处对道路纵坡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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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 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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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厂区露天场所和道路等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表G.0.2的规定。 表G.0.2 厂区露天场所和道路等一般照明照度标准表G.0.2 厂区露天场所和道路等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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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厂区道路边缘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厂区道路边缘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表A.0.2 厂区道路边缘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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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识。进入瓦斯储配站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应设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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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废气治理工程的道路宜配置照明设施,道路布置应满足交通、消防、行人通过需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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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地面运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煤矿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MTJ 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 127和港口工程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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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厂区内噪声标准及控制措施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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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堆肥处理厂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垃圾收集车经过的道路和卸料平台的初期雨水,应进行截流并纳入厂区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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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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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企业厂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功能明确、流向合理、交通方便、管线简捷、满足消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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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医药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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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主厂区范围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或改扩建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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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氮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GB 50486的有关规定; 2 压力和用量应满足燃气管道吹扫的要求; 3 宜由厂区氮气管网集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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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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