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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
8.1.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h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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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表A.0.1 采用。 表A.0.1 甲类防空地下室常用扩散室的内部空间(长×宽×高)最小尺寸(m) 注:本表适用于采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07FJ03 中的MH系列悬板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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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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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冬季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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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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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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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 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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