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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 08-94-2007
5.1.7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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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隧道消防给水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隧道消防给水宜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常高压供水系统;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 2 供给隧道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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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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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 当厂址地形条件允许时可建造高位消防水池,此时可不配置消防泵,但应符合下列全部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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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消防用水可采用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消防蓄水池或高位水池供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应采取保证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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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3h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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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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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及其他用途。当火力发电厂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且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水池必需兼作消防水源时,应能同时满足循环冷却水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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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宜设置两路补水水源,补水水源应具备8h内将任一消防水池充满的补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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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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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5 消防水池(箱)与空调冷却塔补水池(箱)合一,夏季形成活水,控制水质变化。消防水池(箱)设____消毒器,延长换水周期,减少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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