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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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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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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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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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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公共地下室、设备机房、门厅、电梯厅、电梯轿厢和避难层的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其他公共部位一般照明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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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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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避难层(间)除符合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2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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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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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避难层(间)的设置数量、布置楼层及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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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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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人计算; 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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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消防共用部位 fire shared part 消防车通道、共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或避难间、消防救援场地等及共用消防设施配套使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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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避难层(间)、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 2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 3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4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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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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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安全疏散的测量应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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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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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环形接线; 2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 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 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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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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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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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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