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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2014
1.0.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本书查看更多•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0-2012
5.1.7 袋式除尘工程设计耐火等级、抗震设防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丙类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符合GB 50011的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上海市]轻型钢结构技术规程 DG/TJ 08-2089-2012
5.3.1轻型钢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采用。
本书查看更多•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34-2015
11.1.6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的有关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CJJ 166-2011
3.1.2 本规范采用两级抗震设防,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各类城市桥梁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城市桥梁抗震设防标准
本书查看更多• [上海市]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 DG/TJ 08-32-2008
6.3.1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采用。
本书查看更多•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70-2016
7.1.3 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88:2005
5.1.4 叠合柱结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约束混凝土柱组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CECS 347:2013
4.1.2 设计约束混凝土柱组合梁框架结构时,荷载组合、荷载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等除本规程有规定者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在抗震设防区还应
本书查看更多• 混凝土砖建筑技术规范 CECS 257:2009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以混凝土砖(多孔砖或实心砖)为墙体材料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书查看更多•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 339-2015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区建筑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本书查看更多• [山东省]CL 建筑体系技术规程 DBJ/T 14-043-2012
4.3.2 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及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执行。对于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本书查看更多• [山东省]CL 建筑体系技术规程 DBJ/T 14-043-2012
4.1.1 抗震设防类别丙类 CL 建筑体系的抗震等级房屋应按表 4.1.1 确定。其他抗震设防类别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的规定执行。表4.1.1 CL建筑体系抗震等级
本书查看更多•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标准 GB 50588-2017
16.1.7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表16.1.7的规定。 表16.1.7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16.1.7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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