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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
3.7.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抗震措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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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住宅建筑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结构型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相应的建筑高度、层数、高宽比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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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地面站和站亭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设计,地面站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乙类),站亭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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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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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三个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和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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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气化器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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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抗震设防地区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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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管架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有关规定;管架的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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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可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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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 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设计,应按专门研究的规定设计。 注:本规范以下
本书查看更多•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GB 51008-2016
10.1.2 钢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结构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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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 厂房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及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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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变电站或换流站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7. 1. 1和表7. 1. 2 的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一条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书查看更多• 蒸压粉煤灰砖建筑技术规范 CECS 256:2009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的地区,以蒸压粉煤灰实心砖和多孔砖为墙体材料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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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表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本书查看更多• [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06-2011 DG/TJ 08-606-2011
4.4.5机架的安装应按七度抗震设防进行加固,其加固方式应符合《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有关要求。
本书查看更多•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DB 34/5008-2014
5.0.8 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除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宜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本书查看更多•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2021
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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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 的有关规定。
本书查看更多• [河北]供热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技术标准 DB13(J) T 8492-2022
4.1.2 庭院管网系统智能化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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