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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18-2015
集水井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排水封底时,井底不得发生管涌、流砂、流土等现象,当井底存在尾矿渗透变形或破坏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2)井筒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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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降水影响范围内不同部位的水位降深可按以下列公式估算: 1 面状基坑潜水含水层: 2 面状基坑承压含水层: 3 条状基坑两降水井间中点水位降深; 4 条状基坑两侧影响范围水位降深: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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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降水后基坑内的水位应低于坑底0.5m。当主体结构有加深的电梯井、集水井时,坑底应按电梯井、集水井底面考虑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采用截水结合坑外减压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时,尚应规定降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和最小降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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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管井、轻型井点的井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 以土钉支护的明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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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渗井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 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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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基坑底面,应在垫层下设置盲沟,与集水井或降水井相连通。与盲沟截面尺寸及纵坡坡度应满足最大排水量的要求。盲沟施工应随挖随回填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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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地下水具备自行排泄条件的工程宜采用盲沟、排泄沟等自流排水限压;不具备自行排泄条件时,可采用盲沟、集水井、降水井等抽排水限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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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地下结构顶板施工前,降水管井顶部宜下移至地下结构顶板底部以下,地下结构顶板下方不宜逐段向下割除降水井管。减压降水井顶部标高应高于初始承压水位0.5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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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宜采用面状均匀布置。 4井位布置应便于保护,并方便封井施工, 5疏干井平面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1)坑内疏干井根据基坑形状采用线状或梅花形均匀布置。降水井距离基坑围护结构的距离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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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出水井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井壁混凝土无剥落、裂缝、腐蚀,出水井不得渗漏; b)密封橡胶衬垫、钢板、螺栓应无严重老化和腐蚀,压力井不得渗漏; c)压力透气孔不得堵塞; d)应设置检查井防坠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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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降水工程的降水井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已完成进场检验,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井的深度、井径、管井沉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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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 水封深度 depth of water seal 存水弯、存水盒、存水井中水流弯道上端至溢流水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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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在降水井点与重要建筑物之间宜设置回灌井(或回灌沟),在基坑降水的同时,应沿建筑物地下回灌,保持原地下水位,或采取减缓降水速度,控制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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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5潜埋井buried well of dewatering 为疏干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的地下水,将抽水井埋在设计降水深度以下进行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满足设计降水深度要求的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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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集水井的井数、井距、井深和井径应根据堆积坝轴线长度、排渗降水范围、水平排渗管的长度等因素,通过渗流和稳定性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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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降水井井数确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基坑疏干井数量按式(5.6.4-1)计算。 单井出水量应按降水勘察资料确定,无勘察资料时可采用经验公式法计算,即单口井降水控制面积在250~400m 2 。 2基坑降压井数量按式(5.6.4-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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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宜根据地层条件选用轻型井点、管井、砂井和回灌沟等方式回灌,回灌井的深度可同降水井深度,过滤器上端宜高于原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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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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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集水明排工程排水沟、集水井、排水导管的位置,排水沟的断面、坡度、集水坑(井)深度、数量及降排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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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阀门井、污水井、排污设施、地沟等进行检查,并采取气体检测分析和封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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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集水井封堵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掺防水剂或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混凝土堵塞捣实,并用法兰、防水混凝土等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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