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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 10063-2016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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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大中型综合建筑应设置独立的弱电竖井,并设置相应面积、位置合理的设备间。设备间可与网络通信机房合并设置。各楼层配线箱处应设置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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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 通信基站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符合基础设施共享共建的精神和YD/T 2198《租房改建通信机房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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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或发热量大的通信机房采用中央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水主机、末端专用空调机组应按9.2.9条规定设备份,冷冻水管网宜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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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 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1 信息控制中心、广播室、通信机房、安防控制室; 2 票务室及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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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列间撑铁的数量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及列长而定,并应执行YD/T 5016-2005《通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当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时,可取消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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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通信机房应采用便于清洁维护的室内墙面(如油漆或其他涂料罩面)和地面(如防静电活动地板、水磨石地板),门窗应密封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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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给排水及消防水管不得穿越车控室、变电所、配电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环控电控室、蓄电池室、电缆竖井、气瓶间等,不得敷设在控制箱、配电箱及设备吊装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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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1 火力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生产调度通信、通信电缆(光缆)网络,以及通信机房、通信电源、接地等其他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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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2 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由变电所引接双电源双回线路的交流电源至通信机房交流配电屏,当使用中的一路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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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地铁地下车站的公众移动通信机房宜独立设置。当条件不具备时,公众移动通信设备可设置在弱电设备间内或与地铁专用通信设备共用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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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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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铁架iron frame 通信机房内为安装、加固设备和布放线缆的走线架、槽道、列架及其配套的连固铁、撑铁组成的集合,可采用角钢、扁钢等型钢或铝型材等材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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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 -48 V直流电源蓄电池按2组设置,通信站及车站蓄电池后备时间按1 h设置,区间通信机房通信电源蓄电池后备时间按3 h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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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市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室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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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s(LPZ) 将一个易遭雷击的区域,按通信局(站)建筑物内外、通信机房及被保护设备所处环境的不同进行被保护区域划分,被保护区域称为防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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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和其他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起事故的房间和部位,不得布置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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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房、环控电控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电缆竖井及气瓶间等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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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 通信机房的位置安排,除应做到经济合理、运转安全外,在技术上尚应考虑线缆引入方便、配线最短、楼层的承载能力和便于维修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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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室、总账室、票据库、财务室、行包房、通信机房及特殊场所,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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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配变电所、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且应避开对抗震不利或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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