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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34-2015
11.2.4 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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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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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高层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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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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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大于100m时,应增设安全出口,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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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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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更衣、休息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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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 当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机柜间两个相邻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40m或疏散走道最远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20m时,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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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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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 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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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缝式煤槽两端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当煤槽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00m。主要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0mm,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7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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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应设于地道的两端,且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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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应分别在距其两端不大于5.0m处设置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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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脱硫电控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室内主要楼梯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梯,室外楼梯可采用钢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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