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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2016
11.2.14 雨水泵站、倒虹管、雨水储存设施和雨水处理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事故排出口排水能力应大于进水设计流量。合流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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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给水泵站、雨水泵站、变电站等生命线工程及贵重商品仓库、贵重仪器室和因淹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场所,应有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当采用抬高地面标高或挡水门槛时,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防洪水位0.5m,且应复核有记录以来最大降雨量淹没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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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交通建筑群区的场内雨水泵站、供水站、采暖锅炉房、换热站、能源中心、通信(信息)楼等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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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泵站的场地排水应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接入附近城市雨水系统或雨水泵站的集水池。地形许可散、水排水时,可采用道路边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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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集水池内水泵吸水管应按中轴线对称布置,各水泵吸水互不干扰。大型以上泵站应设置导流墙,其位置宜通过水力试验确定。大型以上泵站和重要地区的中型雨水泵站、有盲沟渗流水的立交道路雨水泵站,集水池宜用隔墙分成二格,隔墙应设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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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市政工程的新建城市排水泵站,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的工程设计。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泵站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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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水泵维修后,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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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2年一次,污水泵站宜1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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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水泵维修后,其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的机组可运行率不应低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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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排水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量计算; 2 排水系统设计; 3 污水处理系统设计: 4 污水、雨水泵站设计; 5 污水排出口的位置、标高、型式及其主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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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下凹桥区雨水调蓄设施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设置,无条件时可充分利用立交范围内绿地或相邻区域建设。调蓄设施可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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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下凹桥区雨水泵站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小于2台,不宜大于8台,应设置备用泵。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宣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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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1执行,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2执行。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2.3.1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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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泵维修后,其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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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确定。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地区,雨水泵站中宜设置污水截流设施,输送至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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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应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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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道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进行防腐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每2 年一次,污水泵站宜1 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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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下沉广场、地下车库坡道、口风亭等的雨水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供应,且应设置高水位报警装置;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低洼处、各泵站和水池处均应预留水泵防水安全型电源插接装置,并应配置手提式潜水排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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