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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2012
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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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质、生态与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选用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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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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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当施五场地及施工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防洪工程。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等,采用重现期5a~20a。主要生活服务区和重要的施工设施防洪标准应采用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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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碑、牌。每个乡镇及基层管理单位均应设置宣传牌,撤离转移路口应设置导向牌,安全台、分洪口、退洪口等应设置标志牌以及其他警示标牌、桩号标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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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 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 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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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指导城市防洪方案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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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形成排水不畅。防洪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建设可能导致原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内湖水系的,应设置生态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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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考虑,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
本书查看更多•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2112-2021
10.1.1公路的管线综合宜与城镇的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居住区、城镇环境、工程管线、防洪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本书查看更多•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6-2020
7.3.16 港口防洪等级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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