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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 GB 50010-2010
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当墙端无端柱或翼墙时,墙厚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2。 2 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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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5 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 竖向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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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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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6.2.8-1] 9度的一级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6.2.8-2] 式中: V——抗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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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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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6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结构嵌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尚应延伸至基础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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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8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内筒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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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特一、一、二、三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3、1.1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3.10.5条、第7.2.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落地剪力墙墙肢不宜出现偏心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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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特一级剪力墙、筒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1的增大系数,其他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3的增大系数;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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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 框架结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顶层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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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简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 - 核心筒结构中,一、二级核心筒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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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mm,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2 底部层高不宜大于4.2m;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6、7度时墙体的配筋和边缘构件应按8.6节中抗震等级为三级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规定设置,8度时应按二级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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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 . 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一、二、三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5、1.3、1.1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6.2.10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宜出现偏心受拉。
本书查看更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D. 0.8 一级抗震墙中,单肢墙、小开洞墙或弱连梁联肢墙各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底部加强部位各截面均应按墙底组合的弯矩设计值采用,墙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顶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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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款,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 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 嵌固端,嵌固端以上结构的地下各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 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相同。
本书查看更多• 夹模喷涂混凝土夹芯剪力墙建筑技术规程 CECS 365:2014
6.1.7 抗震设计的夹芯剪力墙、保温剪力墙及保温夹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墙肢轴压比限值,以及保温剪力墙的现浇剪力墙的构造要求及边缘构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抗震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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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承载力计算时,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式中:V——砌体抗震墙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N); Vw——砌体抗震墙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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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宜大于3.9m; 2 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9m,三、四级不宜大于4.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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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密肋复合墙体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密肋复合墙体底部加强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或密肋复合墙体无支长度的1/16,其他部位不应
本书查看更多• 多层保温砌模混凝土网格墙建筑技术规程 CECS 338:2013
6.1.4 抗震设计的网格墙建筑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网格墙取底部一层,配筋砌块剪力墙取底部两层,外模内块结构网格墙建筑的总高度小于21m时,配筋砌块剪力墙取底部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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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9度的一级可不按本标准式(6.3.9-1)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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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中,一、二级核心筒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
本书查看更多• 固模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 T/CECS 283-2017
6.1.6 附加连接钢筋的受拉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或轻型钢的受拉承载力。对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附加连接钢筋的受拉承载力尚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或轻型钢受拉承载力较大值的1.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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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高层建筑叠合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现浇,采用叠合剪力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约束边缘构件阴影区应现浇。 2 构造边缘构件可现浇,或叠合,或部分后浇部分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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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高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 顶层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4 框架结构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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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SGBL装配整体式剪力墙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非底部加强部位,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2 在底部加强部位,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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