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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2010
10.11.12 站用电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一段低压母线失去电压时,应能动作; 2 应装设电气闭锁或机械闭锁,在母线电源断开后,才允许备用电源投入, 3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只允许投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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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高压厂用工作电源与启动/备用电源之间宜设带同步闭锁的手动切换装置。明备用的高、低压电源应没事故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暗备用的低压电源不宜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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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串联切换(SCO) series change―over 发电厂商压工作电源断路器跳闸之后,备用电源断路器方可合闸的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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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 2 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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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备用电源试验 使试样在正常状态下工作24h后,切断试样主电源,使试样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工作8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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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对于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动力中心的厂用母线,宜设置备用电源。对于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动力中心的厂用母线,可设置备用电源。对于仅接有Ⅲ类负荷的厂用母线,可不设置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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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2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3 进行3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每次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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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 5.5条的规定; 2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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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应满足以下规定: a)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b)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c)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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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当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当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或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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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切断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应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使备用电源断开或工作至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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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 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二次电池及充电器; ――UPS电源; ――备用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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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査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是否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检査备用电源是否能保证设备工作8h,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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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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