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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70-2016
4.3.2 厂部(院所部)办公楼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办公楼总面积; P——办公楼内办公人员数; Q——办公人员人均面积指标,可取6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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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² 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9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 的居住建筑。 10 总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2 的其他建筑。 不土不 木错字率最低的规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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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套内空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百年住宅套内应设玄关,玄关宜满足更衣、收纳和洗手等功能的使用要求; 2 百年住宅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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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套内无卫生间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盟洗室;公共卫生间、盟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核定人数确定,且不应少于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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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本书查看更多•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71-2015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及浴室,并应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本书查看更多•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技术规程 CECS 284:2010
3.1.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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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及浴室,并应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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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厨房、卫生间所有墙地面的防水层材料和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除本标准4.5.17条规定的以外,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并至少高出厨房、卫生间地面标高300mm,有冷热水管暗埋的墙面防水应做至1200mm高。
本书查看更多•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JGJ/T 467-2018
5.5.1 整体卫生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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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恒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一般设备的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 1.0,如管道、设备支架等。办公楼、门房等非工业建筑的活荷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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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4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 6 总建筑面积超过7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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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 4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² 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5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² 的居住建筑。 6 总建筑面积超过 7500m² 的其他建筑物。 7 车位超过100 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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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用电和配套公建用电系统应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住宅建筑用电范围:住宅、别墅和具备符合规范、有独立产权且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
本书查看更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5.2 住宅、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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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有关规定。生产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 (构)筑物,液氨贮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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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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