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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向拉伸薄膜工厂设计标准 GB/T 51264-2017
9.3.1双向拉伸薄膜工厂的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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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变压器时,宜设置与其他变电所的低压联络线。 2 应急照明电源可由双回路自动切换供给,工作和备用回路宜由不同母线段的变压器引来。 3 应急照明电源的采用方式可包括蓄电池组、应急发电机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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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10.4.2 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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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 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2)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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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 3 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手动启动、自动启动及并网发电功能应进行3次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4 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白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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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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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消防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水泵、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与应急照明电源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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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30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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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应急电源装置(EPS)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应急照明宜采用EPS供电,EPS维持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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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泵站应设置正常工作照明和安全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照明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工作照明电源应由厂用变电系统或低配的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系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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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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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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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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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 W灯泡用电1 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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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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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照明电源宜由低压配电屏专线供电。当与动力配电共用时 ,在进生产车间后宜另设与动力配电分开的照明总开关及配电柜。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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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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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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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6 应急照明电源装置柜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应大于0.5MΩ;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本标准第19.3.13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用兆欧表测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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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包括车站、区间,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被监控的对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隧道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及防淹门、照明和导向系统、车站应急照明电源、车站环境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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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动力与照明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外,尚应进行下列试验: 1 一级负荷在失电时的自动倒接试验; 2三级负荷和非消防电源的自动切除试验; 3应急照明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失电自动倒接和负荷试验; 4上下级保护的动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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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发电机输出电压为400/230V的低压时,可从发电机母线直接引接。当低压厂用电引自厂用变压器,且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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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事故照明电源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灯。警卫照明根据警戒任务的需要装设。 水电厂较高的建筑物、过坝设施慢行航道区上、下游两侧的建筑物上,是否需设标志照明,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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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轿厢、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照明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可通过另外的电路或通过与13.4 规定的主开关供电侧相连,而获得照明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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