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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体设计规范 DG/TJ 08-2166-2015
9.4.2 城市地下综合体的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备、消火栓泵及喷淋泵、自动灭火装置、电动防火卷帘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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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配电设施。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c) 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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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道车库等建筑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 且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 2 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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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防火和防烟产品应包括防火阻燃材料、防火板、防火、防烟密封材料和防烟屏障,产品基础数据应符合表5.1.7-1~表5.1.7-4的规定。 表5.1.7-1 防火阻燃材料基础数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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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 防烟、排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烟及排烟系统的设置原则及部位。 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及封闭式避难层(间)的防烟设施和设备选择。 3 需要排烟房间的排烟设置和设备选择。 4 防烟、排烟系统风量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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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7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站台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设备及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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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 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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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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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 当防烟、排烟系统和事故通风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快速转换至防烟、排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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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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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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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 当防烟、排烟系统和事故通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发生灾事故时能够快速转换至防烟、排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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