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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6-2013
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热力和燃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3 本规范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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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建筑给水工程设计应在给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市政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市政给水管网形成 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利用市政给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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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当采用市政自来水直接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2 市政进水管的水量及水压应能满足整个系统的水量及水压要求; 3 市政进水管与系统管道的连接处应设置检修阀门及倒流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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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道标识桩(块)应设置于管道中心线正上方; 3 市政给水管道位于绿化带等软地面区域时应设置标识桩,直管段每80m~100m处设置1 座; 4 市政给水管道位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时应设置标识块,直管段每60m设置1 座; 5 标识桩(块)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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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国标、行标、地标、企标、标准图集) 标准 代号 实施 日期 备注 1 地基与基础 2 主体结构 3 建筑装饰装修 4 屋面 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6 通风与空调 7 建筑电气 8 智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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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 注:超高层建筑宜设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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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给水管道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该处市政管道最大可能的静压值,且不应小于0.60MPa; 2 当采用水塔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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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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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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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LPG设施或储氢容器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LPG储罐或储氢容器的距离宜为30m~50m。三级LPG加气站的LPG储罐、加氢设施的储氢容器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在移动式水枪出口处不小于0.2MPa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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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应利用市政自来水管网压力供水;当市政自来水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备; 2 站内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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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给水管道工程施工测量的一般规定,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1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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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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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及其验收程序和验收组织,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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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入廊给水管道承担管廊外部的消防功能并连接市政消火栓时,应将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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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给水系统的水源可由市政管网、企业的生产或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射时间内的系统用水量。水质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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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市政给水直接向普通工业企业供水时,引入管处宜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当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厂区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密闭容器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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