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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 GB/T 50958-2013
637的规定。 10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规定。 11 核电厂应设置专用通信机房,通信机房应靠近通信业务负荷中心。通信蓄电池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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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楼层电信间(弱电间)、数据网络中心、有线通信机房、移动通信机房、公共/紧急广播控制室、有线电视系统机房、会议及同声传译系统机房。 3 专用设施系统的场地照明控制室、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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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 5 通信机房 telecom equipment room 通信机房分为通信接入中心机房和通信网络机房。通信接入中心机房为用于安装住宅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如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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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控制楼内的主控制室、极控制保护设备室、站公用设备室和通信机房等重要房间的排烟方式宜选用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当利用空调系统进行排烟时,空调系统应设有将空气调节功能自动或手动切换为排烟功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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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建筑物能耗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按用电单位对建筑物的电、水、燃气等分项计量。 2.通信机房宜按不同机房,分别对照明、空调、通信设备等用电分别计量。 3.系统宜有按月、季度、年分别形成计量报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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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在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安装650mm宽主槽道时,槽道安装应执行YD/T 5016-2005《通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列槽道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6m,超出以上距离时应增加吊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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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5 UPS蓄电池按1组设置,通信站及车站蓄电池后备时间按1 h设置;区间通信机房蓄电池后备时间按3 h设置,区间直放站蓄电池后备时间应根据地理环境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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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UPS间和重要档案资料库房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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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变电所、变压器空、补偿装置空、配电装置室、蓄电池空、电源室、计算机数据中心机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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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通信建筑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热媒宜选用供水95℃、回水70℃的低温水。采暖公共部分面积小的通信机房楼,受当地收费政策制约,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不经济时,可选用其他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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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附属用房可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变配电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本书查看更多• 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GB 50873-2013
3.3.18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变配电室、控制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穿过;不宜从天平室、色谱室等房间内穿过;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场所或设备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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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室内给水管不应穿越卧室、医院洁净室、无菌房间、CT室、核磁共振机房、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音像库房、图书馆书库区、档案馆库区等无菌间、重要机房、电气控制柜的上方或遇水会损坏设备、引发事故的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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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防火封堵设计应系统化,通信机房中贯穿孔口、空开口、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应综合考虑贯穿物类型和尺寸,贯穿孔口类型、尺寸和环形间隙的大小,以及机房环境温度、湿度条件、防水要求、稳定性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火封堵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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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5 UPS蓄电池按1组设置,通信站及车站蓄电池后备时间按1 h设置;区间通信机房蓄电池后备时间按3 h设置,区间直放站蓄电池后备时间应根据地理环境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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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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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预留接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通信机房内预留的接地点应靠近交流配电箱。 2 基站机房内和馈线洞外侧下方应各预留1 处接地点。 3 信源设备机房、远端设备间内应预留1 处接地点。 4 每个支承设施应预留1 处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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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 2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 3 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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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 铁路旅客车站中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1 信息控制中心、广播室、通信机房、安防监控中心; 2 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解款室)、行包库及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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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 空调室内机直接布置在通信机房时,其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室内机应设置地湿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系统与机房监控系统相连。 2.机房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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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站场内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系统形式宜为同程式。对于机柜间、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室及其他遇水发生电气短路危险的电气、仪表设备用房和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宜采用电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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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通信机房内各种电缆的金属外皮、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框架、进风道、水管等不带电金属部分、门窗等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应以最短距离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电缆沟道、竖井内的金属支架应至少两点接地,接地点间距离不宜超过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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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通信机房的下列部位应进行防火封堵。 1.电缆、光缆、电缆桥架、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枃件、建筑外墙及建筑屋顶等形成的贯穿孔口; 2.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及建筑屋顶等部位的空开口; 3.建筑缝隙; 4基站馈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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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集中控制室、机柜间、通信机房等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应采用恒温恒湿机房空调或全空气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设备设置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故障时,其余设备应能保证室内温度满足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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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一类局(站)宜按不同楼层分层设置多个独立的供电系统,分别向各种通信机房供电。二类及以下类别局(站)可采用设立集中的电力室和电池室的供电方式,也可以采用楼层分散的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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