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