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土不木规范精选词库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