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 。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10%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