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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