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年]
第十条 项目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审计的人防办公室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防办公室备案。
•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年]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组织实施, 并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人防办公室、军区人防办公室监督、抽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一般应在项目审计之前进行或配合项目审计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