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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CECS 334:2013
9.3.2 任一立面开孔不应损伤角柱,并宜保留与角柱相连的板壁宽度不少于一个波距,其开孔尺寸与位置应符合图9.2.1的要求。当洞口开至柱边时,可对角柱进行补强[图9.3.2(a)、图9.3.2(b

•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8-2016
6.2.10 框架角柱和转换角柱宜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一、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角柱和转换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取调整后的设计值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四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 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59:2004
8 . 5 . 4 抗震设计时,带框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管混凝土柱当用作角柱且仅单方向与剪力墙连接时,其内力设计值应乘以1 . 3增大系数,底层角柱应乘以1 . 5增大系数。

•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GB/T 51408-2021
6.3.6 框架角柱及框支角柱经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5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并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

•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版]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规范第6.2.2条、6.2.3条、6.2.5条、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JGJ 248-2012
5.3.5 一级、二级、三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规程第5.3.1条、5.3.2条、5.3.4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17
5.1.7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异形柱框架的角柱,其弯矩设计值应取本规程第5.1.5、5.1.6条调整后的弯矩值再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 [上海]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DJ-TJ 08-9-2023
6.2.8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标准第6.2.4~6.2.7 条及第6.2.12 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 的增大系数。

• [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GJ 08-9-2013
6 . 2 . 8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节6.2.4、6.2.5、6.2.7、6.2.12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DL/T 5057-2009
15.3.5 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的框架角柱,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按15.3.2~15.3.4经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10-2010[2024年版]
11.4.5 各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角柱,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在按本规范第11.4.1条~第11.4.3条调整的基础上再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26-2017
6.3.9 在结构平面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效应时,对角柱和两个方向的支撑或剪力墙所共有的柱构件,其水平地震作用引起的构件内力应增大1.3倍。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2012
6.2.1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支承筒仓竖壁的框架柱,经本规范第6.2.6条、第6.2.7条、第6.2.10条、第6.2.11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