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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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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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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 1 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 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3 无其他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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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暗敷于闷顶内、附设于易燃材料物体上,或敷设条件差,不易检修维护的景观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宜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为3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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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当净空高度大于0.80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除超高层建筑外,当闷顶和技术夹层内的电线设有金属套管、全封闭防火线槽保护或采用耐火电缆,风管采用玻璃棉等不燃材料保温,且无其他可燃物时 . 其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可不设喷头(电缆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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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敷设在车间闷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管道支吊架、防冻保温、防结露等固定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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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系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不应超过68℃。当闷顶或技术夹层内需设置喷头时,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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