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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5.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供暖: 1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结合时; 2 利用循环空气供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需要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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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工业建筑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减小沿高度方向的温度梯度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风供暖系统或运行装置不宜少于两台。一台装置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且不得低于5℃。 2 高于10m的空间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制对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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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当采用燃气、燃油或电加热空气时,热风供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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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当物流建筑采用热风供暖且无散热器值班供暖系统时,热风供暖不宜少于两套系统或两个装置,且每个系统或装置最小供热量宜保持室内工艺要求的最低温度并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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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原料粉碎(干粉碎)车间、饲料包装车间,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并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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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下列场合或场所,宜采用热风供暖: 1 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设置时; 2 间歇供暖的房间;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不宜设置散热器的厂房; 4 利用热风供暖经济合理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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