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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2013
29.2.3 地铁规划线路穿越中心城区、外围组团中心区或已建、拟建居住、医疗、文教区时,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中心城区以外在沿线环境条件允许的地段宜采用高架或地面敷设的方式,且线路宜沿城市既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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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 当地铁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达到表29.3.3-1规定的环境振动限值标准;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表29.3.3-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轨道减振措施。表29.3.3-1 地下线敏感点的环境振动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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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 当地铁采用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表29.3.2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表29.3.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表29.3.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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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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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本书查看更多•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 51248-2017
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6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饮用水源
本书查看更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 HJ 552-2010
等在内的需特殊保护地区,包括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等在内的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包括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在内的社会关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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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废渣(液)、恶臭、放射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严禁在下列界区内选址: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一级水源保护区
本书查看更多•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821-2012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本书查看更多•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一 1—2007
缺水地区、珍惜动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和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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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通常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有:社会关注区如: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科研及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还可能涉及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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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当工程穿越已建成或规划的居住区、文教区时,报告书中需增加线路方案比选及替代方案的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内容。通过工程造价、运营费用、环保投资、土地利用、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综合对比,进行规划符合性、环境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分析,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并按评价工作程序进行替代方案环境影响评价。
本书查看更多•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 131—2003
3.5.2 开发区总体布局及区内功能分区的合理性分析。 3.5.2.1 分析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区内各功能组团(如工业区、商住区、绿化景观区、物流仓储区、文教区、行政中心等)的性质及其与相邻功能组团
本书查看更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
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本书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本书查看更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程技术标准 CJJ/T 306-2020
10.1.4车辆基地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建筑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结构主体宜避绕文教区、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区域。
本书查看更多•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 314-2022
13.3.1 当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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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工程选线、选址应与城市相关规划相协调,并宜远离已建、在建或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区、文教区等噪声、振动敏感区域。利用既有铁路通道或无法绕避时,应采取噪声、振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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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当线路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 规定的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振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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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凡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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