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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 50294-2014
3.2.2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本书查看更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2016
第十一条 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本书查看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HJ/T 89―2003
C.3.5 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情况。
本书查看更多•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4.1.2 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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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重点区域(Key area) 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书查看更多•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 149-2010
3.3.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本书查看更多•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
本书查看更多• 动物园设计规范 CJJ 267-2017
3.4.3 动物园人均占有硬质活动场地面积、人均占有动物园游憩绿地面积和水域游人容量的取值应根据动物园建设规模、性质、区位、周边交通状况与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书查看更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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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本书查看更多•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54-2011
第十四条 对于人口密度较大的城镇区域,宜建设配置有压缩装置的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对于农村或人口较少且分散的偏远地区,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非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
本书查看更多•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SY/T 5922-2012
8.2.2 管道巡线频度的确定要考虑如下因素: ——操作压力; ——管道尺寸; ——人口密度; ——所输流体; ——地形; ——气候。
本书查看更多•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2012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本书查看更多•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2012
5.3.2的规定。 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注:1 表中km系指环卫工人的清扫保洁服务半径。 2 设置数量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本书查看更多•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2012
“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3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环境卫生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用地。表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本书查看更多• 地震灾情应急评估 GB/T 30352-2013
A.3.1 基于震级和人口密度因素的估算 基于震级和人口密度因素估算失去住所人数的经验公式见式(A.9): 式中: NH——失去住所人数,单位为人; M——地震震级; β——人口密度加权系数,取值范围为0.5~8.0。
本书查看更多•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第十五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
本书查看更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 13600-1992
6.3.6 社会经济环境 a. 土地利用及规划; b. 运输; c. 矿产资源及分布; d. 人口密度和发展; e. 水源管理; f. 旅游资源和自然保护; g. 征地和迁民费; h. 公众态度。
本书查看更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 9132-1988
4.2.7 场址应选择在离城市有适当距离、人口密度低的地区。根据场址条件、事故释放情况等因素在场周围要考虑一定范围的防护监测区。
本书查看更多•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2011
5.7 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 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本书查看更多•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 50298-2018
3.3.3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
本书查看更多•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GB/T 51439-2021
4.1.1应根据城市不同片区的步行与自行车功能定位、交通特征、活动特点、人口密度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步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交通网络密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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