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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159-2008
4.4.3 梁类构件的制作除应符合本章第4.4.2条的有关规定外,北方地区的作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桁(檩)碗深应为桁径的1/3~1/2; 2 正身梁(四界梁、五架梁)头两侧桁碗之间应有鼻子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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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后方可使用; 2 构件应划出基面线、中心线、柱中线,各与该构件有关的构件中心线、位置线。构件应有名称,同建筑不得有相同名称的构件。梁的名称书写应有序、清晰; 3 扁作五架梁(四界大梁)的高度宜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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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 梁穿、枋、桁等构件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梁(四界、五架梁、楼面大梁)挠度小于跨度的1/150,桁条(檩条)、搁栅挠度小于跨度的1/120,构件两端或搁支部位完好,顺纹裂缝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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