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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11.2.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2.4的规定。 表11.2.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防火间距表11.2.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防火间距

• 卷烟厂设计规范 YC/T 9-2015
14.2.2 厂区内主要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值,其余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表11 厂区主要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 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2008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414、GB 50160的规定。

• 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2008
8.3.2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表4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 钢铁企业煤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 YB/T 4504-2016
5.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5.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 钢铁企业煤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 YB/T 4504-2016
5.2.3 各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表5.2.3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5.2.3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 [上海市]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DGJ 08-2133-2013
4.3.2 厂房、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表4.3.2 厂(库)房、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

•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 51063-2014
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 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 GB 50584-2010
3.2.2 TRT装置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TRT装置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3.2.2 TRT装置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 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 CECS 134:2002
11.0.5 独立机房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11.0.5的规定。 表11.0.5 机房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表11.0.5 机房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

•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889-2013
3.2.6 厂区建、构筑物及堆场、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厂区建、构筑物及堆场、储罐间的防火间距(m) 注:除满足上述防火间距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表3.2.6 厂区建、构筑物及堆场、储罐间的防火间距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年版)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2020
4.1.6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m) 注:1 丙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丙类生产设施与相邻企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