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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1079-2016
1.0.3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 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2012
2.2.1 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 表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 城市防洪 工程等级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

• 防洪标准 GB 50201-2014
11.7.4 供水工程输水渠穿越河流的交叉建筑物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等别、所穿越河道的水文特性和防洪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特别重要的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经专门论证可提高。穿越堤防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

• 建材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 50820-2013
3.2.10 露天采矿场的防洪施工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开采境界线或分区、分期开采范围; 3 防洪工程的设置情况; 4 防洪工程的起点、交点

•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 GB 50701-2011
5.7.4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防止山洪冲袭厂区。防洪沟可利用顺山坡,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设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耕地,如能与农田水利结合,则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2014
5.5.2 护地堤级别应符合表5.5.2的规定。护地堤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护地堤的防洪标准。 表5.5.2 护地堤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 5 护地提级别 1 2表5.5.2 护地堤级别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20-2009
第十条 净水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江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 CJJ 167-2012
9.5.10 地面站厅及地下车站出入口平台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0.30m,同时应满足当地的防洪、防涝要求。防洪标高应满足所在城市100年一遇防洪设防标准,出入口防淹平台的长度不宜小于2m,向外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

•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SL 430-2008
7.1.9 调水工程与防洪、排涝河道交叉,对防洪有影响时,应妥善协调与防洪、排涝的关系,保障交叉建筑物的安全。经过蓄滞洪区的,除保证渠系安全外,不应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对河道回水有影响的,应予以补偿。

•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
7.6.4 易受洪水威胁的傍山、丘陵、坡地渠道,应按防洪标准分析计算洪水流量,修建排洪沟、撇洪沟或采取其他防洪措施,保证渠道防洪安全。较小的洪水,在保证渠道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灌溉渠道排洪。

• 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1114-2015
6.3.10 当施五场地及施工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防洪工程。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等,采用重现期5a~20a。主要生活服务区和重要的施工设施防洪标准应采用上限值。

•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3.2.4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