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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 DB11/T 2129-2023
4.4.1 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应根据现状、规划近远期需求,结合地上、地下空间,与项目用地、道路交通、轨道交通车站、建筑结构、环境景观、防洪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各专业需求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服务于站与城、内部与 外部的市政配套系统可整合,共用一体化空间以实现资源的共享。

• [北京]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 DB11/T 2129-2023
8.2.8 下沉广场、地下车库坡道、风井等开散部位的雨水排水设计重现期宜按100 年,且应满足项目防洪排涝要求。雨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雨水排水泵5min~10min的出水量。当外排雨水量大于市政雨水管网接纳能力时,应设置雨水储存和调节设施。

• [河北]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13(J) 8526-2023
4.1.1 场地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 2 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氮土壤的危害,如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场地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

•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DL/T 5032-2018
4.0.1 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建设计划及规划容量,从本期出发,预留远期发展,对厂区、施工区、水源地和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供热管网、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构筑物等统筹规划。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2016年修订版]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2012
% 25%≤i<50% 10%<i<25% i≤10% 3 水文 洪水淹没 可能 洪水淹没深 度或用地标 高低于设防 洪(潮)水 位超过1.0m 洪水淹没深度 或用地标高低 于设防洪(潮 )水位(0.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3-2008
3.3.4 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3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 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9-2015
19.1.2 厂址选择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包括原料、燃料及材料的来源及成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交通运输条件(连接的便捷性及工程量);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能源供应(水、电、风、气等);防洪排涝;既有设施;外部协作及建设费用。

•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2014
取其他防渗措施,然后铺熟化土,改造为农林草用地或其他用地。 3 黏土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0.30m。 4 沟道洪水处理应符合有关防洪标准的规定。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5.6.1 干式堆存尾矿库,宜根据堆存方式在周边设置拦、截排洪设施,其位置应根据整个服务期的需要综合确定。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执行。当设计的尾矿最终堆积高度超过60m时,还应增设中间截洪沟;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并有合适地形时,应设截排洪设施。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4.6.7 对尾矿库全部运行期内的粗尾矿堆坝量与库内堆存量应按高度进行平衡计算,坝顶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的上升速度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并应由此确定各阶段需要的粗砂产率。所选设备和分级工艺的最终成品粗砂的产率不宜少于各堆坝阶段需要的最大粗砂产率的1.2倍。

•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 50984-2014
3.5.9 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做安全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洪沟的泄洪能力应符合防洪标准的要求; 2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状态下

• 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 SL 76-2009
7.0.4 对以灌溉、防洪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小水电站,方案比较时,应从国民经济角度分析计算可比性投资和效益,按社会折现率要求评判选择较优方案。 对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小水电站,方案比较时,可从项目财务评价的角度计算分析可比性投资和效益,按财务基准收益率要求评判选择较优方案。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 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 50951-2013
; 5 设备选择及计算; 6 排土场防洪、排水设施; 7 防止排土场产生滑坡、泥石流、酸性水等影响环境的措施及工程量。

•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
7.1.6 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过程、用水量等条件,对泵站的位置、扬程、装机功率等进行规划。 泵站站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防洪、防冲、防淤、防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8.3.3 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口地坪设计标高)应为频率2%的洪水位(或潮位)加频率2%浪高再加超高0.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1%的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2 当频率2%与频率1%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 51092-2015
50187和《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高差宜为0.30m,不应小于0.15m。在山区建设的企业场地平整土(石)方宜保持平衡,并列出场地平整土(石)方平衡表。

•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 50294-2014
4.1.1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02-2017
3.7.1 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上跨的公路或铁路桥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既有线的运营安全。 2 下穿的公路或铁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运营安全等要求,做好对铁路桥的防撞、防洪、防排水设计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