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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DB 34/1524-2011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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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2 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塔楼按栋、板楼按单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3 每2周至少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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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垃圾车卸料及回车作业的要求; 二、应满足垃圾车辆进出站和停车等待的要求; 三、Ⅰ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满足能够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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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应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容器)明显位置标明环卫专用车、新能源标志、商标和使用(作业)单位名称等标识;应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环卫标志和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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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种类、垃圾日产生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宜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木规程》CJJ2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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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设置在地下室的垃圾收集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地下单元门厅附近,面积不小于4m²;垃圾收集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20 m。 2 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并设有排水设施。 3 应设机械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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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场地内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的位置和防污染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项目场地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计方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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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规范管理,做到卫生、安全、文明、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设备应使用维护正常,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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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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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小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应优化分类垃圾桶布局,合理确定垃圾收集容器(房)或收集点数量和设置位置,保持容器干净整洁,严禁露天倾倒进行二次分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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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按照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清运设施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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