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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浪腹板钢结构应用技术规程 CECS 290:2011
5.7.2 重级、中级工作制的波浪腹板吊车梁的疲劳可作为常幅疲劳,按下式计算: af△σ≤[△σ]2×106 (5.7.2) 式中:△σ——按一台吊车标准值算出
本书查看更多•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GB 51008-2016
8.4.9 吊车梁结构系统安全性鉴定,应按其整体性和承载安全性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结构系统的整体性等级,应根据吊车
本书查看更多• 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 GB 51184-2016
3.2.2 提升机大厅高度H2(图3.2.2)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机大厅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1——提升机基础台的高度; d2——吊车起吊高度
本书查看更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
5.1.4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本规范表5.1.3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Hu/H≤1/3时,取无吊车
本书查看更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2020
8.3.1 钢吊车梁的下翼缘不得焊接工装夹具、定位板、连接板等临时工件。钢吊车梁和吊车桁架组装、焊接完成后在自重荷载下不允许有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撑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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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当计算钢吊车梁及其连接部分的强度及稳定性,以及计算混凝土吊车梁承载力,验算其疲劳、抗裂时,吊车荷载均应计算动力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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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在疲劳验算中,荷载应取用标准值;对吊车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对跨度不大于12m的吊车梁,可取用一台最大吊车荷载。
本书查看更多•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15-2013
9.3.3 破碎硐室吊车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吨位应按检修设备的最大部件重量确定。 2 吊车梁和立柱应经计算确定。 3 硐室围岩稳定时,可采用间断式或连续式岩壁锚杆牛腿。
本书查看更多•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 51092-2015
10.2.5 吊车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备料、制浆、造纸、碱回收、电站各车间内吊车,工作级别宜确定为A4、A5;热电站干煤棚吊车其工作级别宜确定为A6、A7。
本书查看更多•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6.4.1中的规定采用。 表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表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本书查看更多• [深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SJG 46-2023
4.2.13 楼层内幕墙安装移动吊车(图4.2.13)吊杆处应设置上限位,尾端应按方案要求采用配重块进行固定且与顶板进行支撑固定,底座应锁紧并用钢丝绳固定防止滑移;吊车周围应设置定型化围挡防护。 图4.2.13 幕墙安装移动吊车示意图
本书查看更多•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 50583-2020
4.4.1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中的吊车起重量及工作级别应由工艺提供。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吊车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应为A4 级,其余可取A1 级~A3 级。检修吊车的起重量应 根据设备可拆卸零件的最大重量确定。
本书查看更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 50484-2008
5.2.8 双机抬吊工作,应选用性能相似的吊车。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吊车在作业工况下额定载荷的75%。两台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
本书查看更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 GB 50010-2010
6.7.2 在疲劳验算中,荷载应取用标准值;吊车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跨度不大于12m的吊车梁,可取用一台最大吊车的荷载。
本书查看更多•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
5.6.1 地下厂房岩壁吊车梁、岩台吊车梁、高压岔管、拱脚及相邻处的边墙、岩塞和在成型后的高墙上开挖洞口等,属特殊部位的开挖,应做专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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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汽车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方木或路基箱,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本书查看更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2009
8.3.4 有吊车的阶形柱上柱底部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4),钢构套上端应超过吊车梁顶面,且超过值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其角钢和钢缀板可按表8. 3.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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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吊车作业时,应将工件吊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承载地基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工件,应拴溜绳控制。
本书查看更多•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 DL 5022-2012
3.3.2 汽机房、灰浆泵房、修配厂、检修间及引风机室等的吊车应按工作级别A1~A3取值,燃煤及除灰建筑的桥式抓斗吊车应按工作级别A6、A7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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