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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 721-2015
7.5.6 项目法人在汛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5.4.6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考虑对城市重大危险源、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统筹协调防洪排涝工程、消防工程、防灾分隔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灾害防御设施。

•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
4.3.1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 [甘肃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62/T 25-3019-2005
10.4.5雨季施工时,对排、降水系统要勤检查,必要时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流水畅通,对在山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并保证现场的运输道路畅通,必要时加高加固路基,路面铺设防滑材料,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

•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 10301-2020
15.2.2 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在建工程、材料堆放场、设备存放场、运输便道等的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加固,疏通排水沟渠。对有可能被洪水淹没的河流、滩涂等地带的临时房屋、设备、物资应采取搬迁措施。

•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3-2008
12.2.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施工.应做好防洪、土石方堆弃、排水、清淤与导流等,以保证旒工安全。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坡、护岸等,应按当地规划标准恢复生态环境和植被。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489-2009
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 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 [北京]绿色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评价标准 DB11/T 2233-2023
4.1.1 车站选址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电磁辐射、土壤含量应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2005
5.4.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3-2008
7.1.3 拦渣工程主要有拦渣坝(尾矿库)、挡渣墙、拦渣堤三种形式,其防洪标准及设计标准,应按其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河道的等级分别确定,并应进行相应的洪峰流量计算。

•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GB/T 51074-2015
6.3.1 燃煤集中锅炉房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便于热网出线; 2 宜位于居住区和环境敏感区的采暖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良好,满足防洪要求的地区。

•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SL 430-2008
9.3.5 输水线路宜减少与天然河道、沟渠、公路、铁路、地下管道的交叉,不可避免时,应力求立体交叉。 输水线路穿越重要河流时,可适当调整线路,选择合适的交叉点,妥善处理交叉建筑物布置与交叉河道的防洪、排涝、航运等关系。

•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 312-2003
9.2.4 整治单向水流的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浅滩,应分析浅滩的河床形态、河岸和河床组成情况及演变规律和趋势等,航道整治可参照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时航道整治应与防洪治理相结合。

•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2006
4.5.1 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因素,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 303-2003
5.1.1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收集下列资料: (1)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气象和水文资料; (2)邻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 (3)测量基线和水准点资料; (4)当地防洪、防汛、防台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

• 生态格网结构技术规程 CECS 353:2013
4.2.1 采用生态格网结构的防护工程,其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用于水利行业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与《碾压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
13.1. 1 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当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 1083-2011
6.6.3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G B03―2006
5.3.4 基础设施的影响 1 应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沿线现有交通设施、电力设施及通讯设施等的影响。 2 应分析评述建设项目对水利排灌设施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防洪分析。

•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 GB 51127-2015
5.3.1 印制电路板工厂场地的竖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应与场外已有道路和规划道路的排水系统及工厂周围的地形标高相协调。场地最低设计标高应比周边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出0.2m以上。

•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JTS 182—1—2009
2.0.4 渠化梯级的调度运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保证工程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通畅; (2)满足防洪要求; (3)在充分发挥航运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其他综合利用效益; (4)有利于减淤、排沙和防冲; (5)满足生态与环境保护要求。

•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JTS 141—2011
和高程,城市排水管网的管径、位置、高程、坡度和允许排人量等。防洪设施还应了解防洪设防标准、洪水多发日期、洪水发生持续时间和当地的防洪设施尺度、防洪工程规划等。 3.3.2.3 消防设施调查

•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 194-2013
7.9.1 沿河路基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 5094-2012
1.0.4 设计中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建筑节能等基本国策,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爆、防洪和防雷击等防灾措施,合理解决建筑内部交通、防腐蚀、防潮、防噪声、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