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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2012
4.7.3 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地内,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 50897-2013
5.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487-2008
4.6.2 防洪排涝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访问、收集分析有关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线路两侧各1000~3000m。 3 根据需要进行少量勘探和室内试验工作。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
6.2.2 防洪排涝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的设置可能导致原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

•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SL 430-2008
9.3.8 调蓄水库库址应根据输水线路沿线地形地质条件、用水户分布,结合供水时段特点,选择距离输水线路较近的天然沟谷、洼地,具备地质条件好、移民占地少、施工方便、工程投资少、无环境影响制约,并满足防洪、水要求等 条件的地址。

• 防洪标准 GB 50201-2014
4.2.3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4.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 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技术管理规程 SL 312-2005
2.14.7 坝地的防洪及盐碱化防治。应根据“碱从水来,碱随水去”的规律,因地制宜地选取坝地盐碱化防治措施。 1 铺设粘土隔层、布设截流防渗墙、开沟、打井、排除积水,降低地下水位; 2 放淤、冲填,垫土抬高地面; 3 对下湿、沼泽化坝地可采取种水稻、莲藕、芦苇等作物。

• 烧结厂设计规范 GB 50408-2015
12.0.2 烧结厂设计必须有防火、防爆、防雷电、防洪设施。其中点火保温炉用煤气应有自动切断保护措施,在烧嘴上方的空气总管末端采取防爆措施;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设施。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76-2005
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869-2013
5.1.3 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可含利用)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井等。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露天煤矿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煤矿应当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和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GB 50634-2010
6.2.1 工业废物的预处理及共焚烧车间的总图设计,应根据依托水泥生产线的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G C30-2015
4.1.5 对改扩建桥梁,既有桥梁位于港区、地形地物复杂处、航道弯道处或航道交织处,可另择桥位。拟建桥位与既有桥位之间的距离应考虑通航和防洪要求,且水中部分的桥墩宜相互对应。

•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75-2014
7.2.5 当防洪堤坝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料、卵石、预制砌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2 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3 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每100m检查3处。

•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2013
5.1.1 堤线布置应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河流或海岸线变迁,结合现有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条件、已有工程状况以及征地拆迁、文物保护、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

•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 GB/T 51087-2015
7.1.4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基础资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规定外,还应包括周边起重机、平台、登船塔等设备的使用荷载及结构形式,周边管线情况,周边护岸及防汛墙的结构形式、防洪防汛标准等内容。

• [上海市]地下连续墙施工规程 DG/TJ 08-2073-2010
3.0.1 地下连续墙施工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气象和水文资料。 2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 3 测量基线和水准点资料。 4 防洪、防汛、防台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2016年版)
6.1.1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城市水系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排水防涝、防洪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进行综合协调,同时还应协调景观、游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

•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 10301-2020
9.2.3 脚手架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沉降要求,并应采取防、排水和防冻融措施。对于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脚手架安全使用要求的,应对地基进行处理,位于河道中的脚手架还应有防洪水和漂流物冲击的措施。

•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
10.3.3 防洪设计高程应按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计算。井口及工业场地安全高度,平原地区应为0.5m,山区应为1.0m。截水沟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3m。井口的设计高程应以校核标准检验,按二者的大值确定。

•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
10.3.4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或地质报告的实测资料。 2 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实际调查。 3 流域情况已有改变或有水利、交通、城镇等规划时,应考虑其影响。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4.5.2 汽车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合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排涝等公用设施。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和交通繁忙路段。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489-2009
6.1.3 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土(石)方工程、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以及场地平整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工程的影响,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20
5.1.5 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 ――矿山防洪区域; ――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4-2021
9.0.2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