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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3-2008
5.2.6 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日供水能力小于1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30a;日供水能力不小于l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 50a。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0%。

•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2112-2021
6.0.2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当桥涵所在地区总体防洪标准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所要求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时,可考虑城市防洪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8修]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

•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T 50445-2019
3.3.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 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

• 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4.1.2 建筑场地应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危险源及重大污染源。 【条文说明】 防洪设计满足《防洪标准》GB 50201-94及《城市防洪

•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2014
10.4.11 防洪墙应进行抗倾、抗滑和地基整体稳定计算。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第8章的规定执行。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5.4和表5.5.5规定的数值。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HJ/T 89―2003
10.5 拟贮存、填埋固体废物的场所(附位置图),应分析论述下列内容: 10.5.1 预处理的必要性,填埋方式的可行性。 10.5.2 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地下水的影响)。 10.5.3 拟采用的防洪、防渗、防扬尘等工程措施的可靠性。 10.5.4 渗滤液的处置。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
5.3.7 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 防洪标准 GB 50201-2014
7.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应根据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各种严重洪水事件及其可能的不利组合,并结合厂址特征综合分析确定。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8.0.4 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等别应按本规范第3.3.1条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确定,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2节确定。

• 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 50926-2013
8.3.1 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结合洪水、潮水及内涝水位,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 51052-2014
4.3.3 厂区内的标高应与厂区外的场地标高相协调,应避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涝、排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SY/T 0048-2009
7.1.1 油气站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场区外周围地形标高、道路及防洪排水条件相协调。地处复杂地形、复杂地质区内的站场,其竖向设计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

•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54-2014
5.2.1 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各车间的总图设计,应根据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生产、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2016年版)
6.3.3 桥隧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不应降低通航等级,桥位应与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保持安全距离,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对水体环境功能的影响。

•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 50707-2011
3.1.2防洪区、排涝区和灌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面积、人口、耕地和城镇分布等社会概况。 2农业、工业、交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规模、资产、产量、产值等国民经济概况。 3自然及生态环境状况。 4历史洪、涝、旱、潮灾害情况。

•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 50707-2011
4.1.4有防洪任务的整治河段设计泄洪流量和设计洪水位,应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整治河段的设计泄洪流量应按确定的防洪标准,并根据设计洪水通过水文水利计算确定。 2主要控制站的设计洪水位可根据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4.3.3 燃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宜选址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工程地质良好,地面宜高出防洪标高。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459-2017
8.1.2跨度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度应符合防洪、泄洪、通航及疏浚整治规划规定,并应考虑跨越上下游已建或拟建建(构)筑物对河床的影响; 2对于通航河流,跨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

• 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90-2013
6.1.1 厂址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原料供应、供电供水、防洪排涝、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气候条件、社会协作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具备人造板饰面工程所要求的基本建设条件。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 51119-2015
3.2.2 排土场防洪设施设计洪水频率,一、二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50年,三、四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临时性排洪工程可降低标准,但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

• 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1114-2015
5.4.1 临时工程施工场地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不得影响永久工程施工; 2 施工临时工程应少占土地,并布置在运输、供水、供电便利的地点; 3 应统一规划并考虑施工后可能利用的条件; 4 应建立临时的防洪排涝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