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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1079-2016
A.0.3 城市防洪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的成果,各部分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主要规划内容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内容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2012
8.4.5 泵房与周围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房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的要求,入口处地面高程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防洪设施。泵房挡水部位顶部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或校核水位加安全超高。

• 煤炭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 GB 51276-2018
10.1.1矿区、矿井及露天矿地面总布置防洪排涝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当地防洪规划、城镇规划、流域治理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相协调; 2临河场地布置应顺应河势,不宜阻碍或改变河道自然行洪通道,确需改变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大中河流应当报当地水利部门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3-2008
。 3 临时排水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场地、集水面积、气象等情况分析确定。 4 临时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规模,相应的弃渣防治工程的防洪标准确定。

•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660-2011
防洪标准不应低于100年一遇设计、1000年一遇校核,当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电厂取水要求时,应论证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火力发电厂的取水可靠。

•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2013
7.8.4 防洪墙应满足强度和抗渗要求。结构强度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浆砌石等材料建筑的防洪墙,其底部的渗流计算可用改进阻力系数法,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2013
10.2.1 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应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需穿过堤防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 50426-2016
4.4.1 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不应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印染工厂的防洪要求应与所在城镇的防洪要求相一致; 2 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结合洪(潮、涝)水位、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确定。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3.6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3-2008
应有施工及生活用火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烧毁地表植被。 4 应对泄洪防洪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证其防洪效果和通畅。 5 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应有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 3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4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5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6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与复垦规划等。

• 防洪标准 GB 50201-2014
11.2.5 平原区水闸工程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本标准表11.2.1确定。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中的水闸级别, 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和水闸自身的重要性按本标准表11.2.1确定。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 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GB 51060-2014
6.7.5 防洪堤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定的防洪堤位置应具备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件;原矿区相应比例的测绘范围不能覆盖防洪堤布置区域时

•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 51092-2015
,避免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位于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地带的工厂,防洪(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2016年版)
6.2.2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形成排水不畅。防洪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建设可能导致原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内湖水系的,应设置生态治理措施。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1079-2016
5.0.1 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包括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非工程措施包括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 50707-2011
4.3.2有防洪任务的整治河段,河道纵横断面应按安全下泄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新修堤防时,应在设计确定的河槽断面基础上,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河床演变情况、现有工程状况、拟建工程位置、征地拆迁量、行政区划和文物保护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置堤防的堤线。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2012
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Z——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 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Zp——设计洪(潮)水位(m); R——设计

• [湖北]预制装配式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1889-2022
8.6.3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要求,口部高出地面50cm以上,并应采取防盗、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在外观上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突出地面的散开井口应计算雨水排放量,设计重现期宜取P=50 年或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标准要求。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215-2015
10.3.4 工业场地设计高程应满足防洪(涝)要求。当填方量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设置防洪堤。堤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当工业场地位于沟谷,需

• 海岸软土地基堤坝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943-2015
10.2.3穿堤的各类建(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应高于海堤设计潮(洪)水位,其布置应满足海堤防潮(洪)体系的总体要求。当在设计潮(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当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管道穿过海堤时,应布设在设计洪水位以上。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2021
6.1.8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符合规划部门规定;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洪措施。

• 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 JTG/T 3371-2022
5.2.5 洞口位置选择应综合考虑堤坝安全、施工工法、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接线工程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对废气、噪声等环境因素较为敏感的地带。 2应避免对驳岸、大坝、防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