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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2009
4.1.4 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当有杂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 2 当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 525—2011
8.0.1 应根据建设项目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的保证程度、取水口位置设置合理性、取水和退水影响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等方面的论证结论,综合分析取水的可行性。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308-2017
5.5.18 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临近水域时,还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测量范围、断面间距、测点间距以及测量精度进行取水口或出水口处的水域断面测量。

•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T 50102-2014
5.1.7设计取水建(构)筑物的进水口应注意进口水流的均匀、平顺性。当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的天然流速,但不宜小于0.2m/s,并应满足航道、航运等部门要求。必要时,可通过模型试验确定进水口流速。

•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T 50102-2014
5.1.14取、排水工程布置应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相协调,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取水口和排水口应避开水生物养殖场和天然水生物保护区。

•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 50791-2013
10.1.3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枯水流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从天然河道取水时,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 2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水库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2018
5.3.3 在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的有关规定;在高浊度水源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及避沙、避凌调蓄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有关规定。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 3 开式系统中的取水口深度应根据海水水深温度特性进行优化后确定,距离海底高度宜大于2.5m;取水口应能抵抗大风和海水的潮汐引起的水流应力;取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杀菌及防生物附着

•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2010
4.2.1 由河流、湖泊、感潮河口、渠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其站址宜选择在有利于控制提水灌溉范围,使输水系统布置比较经济的地点。灌溉泵站取水口宜选择在主流稳定靠岸,能保证引水,有利于防洪、防潮汐、防沙、防冰及防污的河段。由潮汐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取水口,宜选择在淡水水源充沛、水质适宜灌溉的河段。

• 数据中心制冷与空调设计标准 T/CECS 487-2017 T/CECS 487-2017
6.1.4 利用污水作为自然冷源的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污水水温、水质及流量的变化规律和对后续污水处理工艺的影响等因素。 2 采用开式原生污水源系统时,原生污水取水口处设置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污水取水口处设置的过滤装置应具有连续反冲洗功能,取水口处污水量应稳定;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下游并与取水口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采用开式原生污水源地源热泵系统设中间换热器时,中间换热器应具备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2009
6.2.2 取水口设施定期维护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格栅、格网、旋转滤网、阀门及其附属设备,应每季检查一次;长期开或长期关的阀门每季应开关一次,并进行保养。 2 对取水口的构件、格网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338-2018
A.3.1 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名称、水源类型(如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取水口位置及附近的设施,包括水工建筑物、防洪堤工程、水上交通运输及航道分布等。

• [安徽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 34/1800-2012
5.4.18 原生污水取水口应设置连续反冲洗防堵装置,通过连续反冲洗防堵装置的污水进水流速宜小于0.5m/s,出水流速宜大于2.0m/s。

• [河北省]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13(J)/T 107-2010
12.3.5水体出现热污染时,应停止机组运行。 1对静止水体,应设置水体最高允许温度,当水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机; 2对流动水体,当下游30m处水温超过取水口温度1 ℃ 时,应停机。

•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2021
4.5.20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 3019-2023
8.6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660-2011
17.4.3 采用自流引水管取水,当达到规划容量时,引水管不应少于2条。采用直流供水系统且单机600MW级及以上机组,每台机组宜配1条自流引水管;当取水水域含沙量较小、取水口设有可靠的防沙和检修措施时,每2台机组也可配1条自流引水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 08-94-2007
5.1.7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

•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SL 430-2008
8.0.2 水质现状重点调查内容应包括取水口、现有输水河道或渠道、支流入口、调节水库的水质监测资料,确定水质类别,分析水质在年内的变化规律。

•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 GB/T 50958-2013
12.7.5 液态流出物总排放口应设有警示标志;对于滨河、滨湖或滨水库厂址,在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km范围内不应设置液态流出物总排放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