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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795-2012
5.4.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光伏阵列、逆变器室、升压站、综合楼、围墙、各作业场、堆放场、临时道路和永久道路、施工供水供电管线、施工期间场区及施工区竖向布置、排水设施及用地边界等相对位置及平面布置尺寸、坐标和标高等。图中应注明施工区测量控制网基点的位置、坐标及标高。

•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2015
7.2.1 下列情况应设置交叉口标志: 1 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交叉口相交道路之间由停车视距构成的通视三角区不能保证时; 2 受道路纵坡、路面超高等影响而辨识困难,或其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 3 畸形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89-2012
5.2.5 跨越道路的横向拉线与拉线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杆埋深不得小于杆长的1/6; 2 拉线杆应向受力的反方向倾斜10°~20°; 3 拉线杆与坠线的夹角

•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221-2015
8.2.19 位置较近的不同城市地下道路宜集中布置运营管理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系统设备应同时满足多条城市地下道路的总体监控功能、运营管理需求以及可靠性要求; 2 救援线路长度和救援时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应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第3.5.7条 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第7.5.3条 厂外道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厂内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时,乔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1m,灌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口、弯道内侧、桥头两端等处绿化时,可栽植草皮或高度小于1m的低矮灌木或稀疏的高大乔木。

•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第5.2.3条 厂矿道路大、中、小桥和涵洞上的线形及其与道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设计的要求。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大、中桥上的线形,宜采用直线。 当桥位受两岸地形条件限制时

•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 193-2012
4.1.3 总体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设计原则; 2 明确道路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 3 确定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4 确定工程范围

•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 193-2012
7.2.2 道路最小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2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

•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 193-2012
6.7.1 快速路宜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上游与入口下游、特大桥、隧道、道路路堑段两端、分离式路基的分离(汇合)处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中间分隔带开口间距应视需要而定,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应视道路宽度及可通行车辆确定,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 50797-2012
7.1.6 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站区可设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站内外联系方便。站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站道路一致,宜采用6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4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660-2011
4.3.11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721-2011
12.3.2 地上架空管廊及管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地面净空高度应满足行人、车辆通行需要。 2 不宜沿道路布置在路面上方。 3 跨越道路上方时,跨越段的

• 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GB 51034-2014
4.2.6 厂区道路布置除应满足生产和消防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各种管线、管廊、道路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 [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 33/T 818―2010
11.2.3 潮汐车道路段上的隔离措施: a) 潮汐车道路段隔离措施包括标线隔离和物理隔离,其中物理隔离又可分为移动式隔离设施和防撞隔离墩。 b) 潮汐车道两侧边缘必须设置双黄

• [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 33/T 818―2010
12.2.1 路边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高峰时的交通运行,保证非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在允许车辆停放的路边,应设停车位标线,以平行式停车为主要停放方式。在道路有足够宽度、交通量小、路边停车对道路交通干扰不大时,可以考虑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停车方式。停车位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 5768.2相关规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 CJJ/T 43-2014
E.4.3 在满足再生沥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减少再生剂用量。掺加的新沥青的标号可选择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中规定的该地区的新沥青标号;当选择掺加高标号的新沥青时

• [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DB 29-196-2010
3.6.1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无障碍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等无障碍设施走向及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 2主要地段的道路系统宜设盲文地图或语音提示; 3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7.18节的有关规定。

•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 TB 10621-2014
7.5.2 救援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长超过3 km时,应结合地面道路条件,每隔3km(单侧6 km)左右,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一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