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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DB13(J) 185-2020(2021 年版)
7.2.4 设有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宜将能源监测系统接入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平台。

•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 50808-2013
5.4.3 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标法时,单位建筑面积供电负荷指标可按10W/m2~40W/m2选取。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3.7 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2018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489-2009
4.5.11 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10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 [山西]城市居住区智慧化建设技术标准 DBJ04/T 456-2023
6.4.3 其他信息数据库应包括政务服务信息数据、交通出行信息数据、生活缴费信息数据、综合执法信息数据、环境卫生信息数据、物业管理信息数据、居住区医疗信息数据、居住区警务信息数据、居住区商业信息数据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489-2009
4.5.9 居住区大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 1166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15
5.2.14 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 居住区人行道路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不应把裸灯

•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 CJ/T 174-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等内容。主要包括定义、技术分类、建设要求、技术要求、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监控子系统和通信网络子系统等。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可作为

• [青海]青海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标准 DB63/T 1924-2021
4.0.7 绿色生态城区内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具有较好的便捷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300m范围内,所覆盖的用地面积宜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50%; 2 小学服务半径500m

• [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 DB11/T 774-2010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3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 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668—2011
5.1.2 新建公共建筑对附近既有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的影响应进行控制,保证既有居住建筑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评价方法:检查模拟计算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

•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 50808-2013
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 [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 08-94-2007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或等于500人、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 2 或建筑物大于2层的居住区和居住建筑 ; 2 公共建筑 ;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 [新疆省]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XJJ 063-2014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GJ32/J 173-2014
11.2.4 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种植物合理配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多于50000m2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宜少于40种;居住区用地面积50000

• [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39-2014
5.2.4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的有关规定或该地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项目宜集中设置,宜与周边地区实现资源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