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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GB 50560-2010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标高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若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 50350-2015
10.2.1 站场的防洪排涝应根据油田防洪排涝的统一要求设计。站场建在受洪水威胁的地段时,宜采取防洪措施。在条件允许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在区域防洪设计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站场场地标高,也可只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2016
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2 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

•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 51159-2016
3.3.2 厂区的防洪设施应符合所在地城镇的防洪标准和工厂的等级,应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厂区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区不可避免地位于上述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