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

    •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

    •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

    • 第2.0.2条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 第 2.0.3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

    • 第2.0.4条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

    • 第2.0.5条 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

  • 第三章 工程勘查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 第3.1.2条 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  

      • 第3.1.3条 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

      • 第3.1.4条 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节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第3.2.1条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第3.2.2条 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

      • 第3.2.3条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

      • 第 3.2.4条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第3.2.5条 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

      • 第3.2.6条 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

      • 第3.2.7条 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

      • 第3.2.8条 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应在地震、风灾、水灾、

    • 第三节 相关工程的勘查

      • 第3.3.1条 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

      • 第3.3.2条 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 第3.3.3条 维修古建筑,当需揭瓦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 第3.3.4条 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构

      • 第3.3.5条 当维修木结构而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壁

      • 第3.3.6条 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规范第3

  • 第四章 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 第一节 结构可靠性鉴定

      • 第4.1.1条 本节适用于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结

      • 第4.1.2条 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残

      • 第4.1.3条 残损点应为承重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或部位已

      • 第4.1.4条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 第 4.1.5条 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4.1.5评定

      • 第4.1.6条 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4.1.6评定。

      • 第4.1.7条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

      • 第4.1.8条 斗栱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一

      • 第 4.1.9条 屋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 4.1.9评

      • 第4.1.10条 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10评

      • 第4.1.11条 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中,其砖墙

      • 第4.1.12条 古建筑中非承重的土墙或毛石墙有下列损坏,

      • 第4.1.13条 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损点

      • 第4.1.14条 古建筑中石梁、石枋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

      • 第4.1.15条 古建筑中砖、石砌筑的拱券,有下列损坏,应

      • 第4.1.16条 古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有关的现

      • 第4.1.17条 在结构可靠性鉴定的检查中,当发现承重结构

      • 第4.1.18条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

      • 第4.1.19条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

      • 第4.1.20条 当古建筑处于下列情况时,根据其保护的价值

      • 第4.1.21条 当古建筑群中有一建筑物破坏或倒塌时,直接

      • 第4.1.22条 古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应对残损点的

    • 第二节 抗震鉴定

      • 第4.2.1条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第4.2.2条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

      • 第4.2.3条 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

      • 第4.2.4条 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充分利用该建筑残损情况

  • 第五章 古建筑的防护

    • 第一节 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 第5.1.1条 为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维修

      • 第5.1.2条 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要

      • 第 5.1.3条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宜按表 5.

      • 第5.1.4条 古建筑中木柱的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榫

      • 第5.1.5条 古建筑中檩、椽和斗栱的防腐或防虫,宜在重新

      • 第5.1.6条 屋面木基层的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与灰背接触

      • 第5.1.7条 古建筑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效

    • 第二节 防 火

      • 第5.2.1条 以木构架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其耐火等级,按

      • 第5.2.2条 古建筑在修缮时,天花、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涂

      • 第5.2.3条 800年以上及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内严禁敷

      • 第5.2.4条 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古建筑,宜安装火灾自动报

      • 第5.2.5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

      • 第5.2.6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 第5.2.7条 当古建筑处于偏辟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

      • 第5.2.8条 对外开放的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

    • 第三节 防 雷

      • 第5.3.1条 古建筑的防雷,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为

      • 第5.3.2条 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

      • 第5.3.3条 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经充分论证。当确需要

      • 第5.3.4条 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 第5.3.5条 当古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

      • 第5.3.6条 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的

    • 第四节 除 草

      • 第5.4.1条 古建筑屋顶维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防

      • 第5.4.2条 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化

      • 第5.4.3条 当采用化学处理方法除草时,选用的除草剂应符

      • 第5.4.4条 古建筑使用的除草剂可按表5.4.4选用,也

      • 第5.4.5条 古建筑屋顶不得使用氯酸钠或亚砷酸钠除草。

      • 第5.4.6条 化学除草可采用喷雾法或喷粉法,并应符合下列

      • 第5.4.7条 在设备和人力缺乏情况下,可采用颗粒撒布方法

    • 第五节 抗震加固

      • 第5.5.1条 古建筑的抗震加固,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 第5.5.2条 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

      • 第5.5.3条 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划

  • 第六章 木结构的维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6.1.1条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在该

      • 第6.1.2条 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为

      • 第6.1.3条 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6.1.4条 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有

    • 第二节 荷 载

      • 第6.2.1条 按本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其荷载除按现行国家

      • 第6.2.2条 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未规定

      • 第6.2.3条 对古建筑木结构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

      • 第6.2.4条 验算屋面木构件时,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可取

      • 第6.2.5条 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可

      • 第6.2.6条 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风压时,可按

      • 第6.2.7条 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可

      • 第6.2.8条 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按

    • 第三节 木材及胶粘剂

      • 第6.3.1条 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优先采

      • 第6.3.2条 雕刻、高级内檐装修等精细小木作的维修,应采

      • 第6.3.3条 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件相

      • 第6.3.4条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

      • 第6.3.5条 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

      • 第6.3.6条 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

    • 第四节 计算原则

      • 第6.4.1条 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

      • 第 6.4.2条 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

      • 第6.4.3条 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 第6.4.4条 古建筑中斗栱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筑

      • 第6.4.5条 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梁

      • 第6.4.6条 在古建筑木构架中,垂直荷载应由柱承受,墙体

    • 第五节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

      • 第6.5.1条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

      • 第6.5.2条 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

      • 第6.5.3条 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

      • 第6.5.4条 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固

      • 第6.5.5条 对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

      • 第6.5.6条 木构架的打牮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 第6.5.7条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6.5.8条 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榫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

      • 第6.5.9条 对Ⅳ类建筑,若暂时不具备落架大修条件,可对

    • 第六节 木 柱

      • 第6.6.1条 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

      • 第6.6.2条 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

      • 第6.6.3条 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

      • 第6.6.4条 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

      • 第6.6.5条 若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小

      • 第6.6.6条 当木柱严重腐朽、虫蛀或开裂,而不能采用修补

      • 第6.6.7条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架

    • 第七节 梁 枋

      • 第6.7.1条 当梁枋构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加固时

      • 第6.7.2条 对梁枋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 第6.7.3条 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

      • 第6.7.4条 对梁枋脱榫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

      • 第6.7.5条 对承椽枋的侧向变形和椽尾翘起,应根据椽与承

      • 第6.7.6条 角梁(仔角梁和老角梁)梁头下垂和腐朽,或梁

    • 第八节 斗栱

      • 第6.8.1条 斗栱的维修,应严格掌握尺度、形象和法式特征

      • 第6.8.2条 凡能整攒卸下的斗栱,应先在原位捆绑牢固,整

      • 第6.8.3条 维修斗栱时,不得增加杆件。但对清代中晚期个

      • 第6.8.4条 斗栱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如未超过1/12

      • 第6.8.5条 为防止斗栱的构件位移,修缮斗栱时,应将小斗

      • 第6.8.6条 对斗栱的残损构件,凡能用胶粘剂粘接而不影响

    • 第九节 梁枋、柱的化学加固

      • 第6.9.1条 木材内部因虫蛀或腐朽形成中空时,若柱表层完

      • 第6.9.2条 梁枋内部因腐朽中空截面面积不超过全截面面积

      • 第6.9.3条 粘接木构件的耐水性胶粘剂,宜采用环氧树脂胶

      • 第6.9.4条 当用玻璃钢箍作为木构件裂缝加固的辅助措施时

  • 第七章 相关工程的维修

    • 第一节 场地、排水及基础

      • 第7.1.1条 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7.1.2条 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场地上的古建

      • 第7.1.3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山坡时,应做好场地防洪

      • 第7.1.4条 当古建筑位于山坡上时,应对其场地的地层岩性

      • 第7.1.5条 在古建筑地基附近开挖坑、槽时,应遵守下列规

      • 第7.1.6条 当古建筑台基遭到损坏时,应及时修整。对基础

      • 第7.1.7条 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7.1.8条 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

      • 第7.1.9条 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或原桩基已残毁

      • 第7.1.10条 水泥灌浆法适用于裂隙性的、吸水率为0.0

    • 第二节 石 作

      • 第7.2.1条 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

      • 第7.2.2条 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

      • 第7.2.3条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予支顶或更换:     一

      • 第7.2.4条 古建筑承重石构件的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7.2.5条 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品

    • 第三节 墙 壁

      • 第7.3.1条 古建筑墙壁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采

      • 第7.3.2条 拆砌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7.3.3条 维修各类材料砌筑或夯筑的墙体时,应按原墙壁

      • 第7.3.4条 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剔凿挖补或拆

      • 第7.3.5条 当墙体局部倾斜超过本规范表4.1.11限值

      • 第7.3.6条 拆砌山墙、檐墙时,除应将靠墙的木构件进行防

      • 第7.3.7条 对有历史价值的夯土墙、土坯墙,应按原状保护

      • 第7.3.8条 墙面抹灰维修时,应按原灰皮的厚度、层次、材

      • 第7.3.9条 在维修墙的灰皮时,若发现灰皮里层有壁画,应

      • 第7.3.10条 凡有壁画的墙壁应妥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画

    • 第四节 瓦 顶

      • 第7.4.1条 维修瓦顶时,应勘查屋顶的渗漏情况,根据瓦、

      • 第7.4.2条 屋顶人工除草后,应随即勾灰堵洞。松动的瓦件

      • 第7.4.3条 对灰皮剥落、酥裂、而瓦灰尚坚固的瓦顶维修时

      • 第7.4.4条 对底瓦完整,盖瓦松动灰皮剥落的瓦顶维修时,

      • 第7.4.5条 瓦顶揭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7.4.6条 对底瓦松动而出现渗漏的维修,应先揭下盖瓦和

      • 第7.4.7条 当瓦顶局部损坏、木构架个别构件位移或腐朽,

      • 第7.4.8条 黄琉璃瓦屋面瓦件的灰缝以及捉节夹垄的蔴刀灰

      • 第7.4.9条 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瓦件应全部保留。如有

      • 第7.4.10条 阴阳瓦屋顶,干搓瓦顶,以及无灰背的瓦顶,

    • 第五节 小木作

      • 第7.5.1条 古建筑小木作的修缮,应先作形制勘查。对具有

      • 第7.5.2条 修补和添配小木作构件时,其尺寸、榫卯做法和

      • 第7.5.3条 小木作中金属零件不全时,应按原式样、原材料

      • 第7.5.4条 小木作表面的油饰、漆层、打蜡等,若年久褪光

      • 第7.5.5条 两面夹纱的装修,其隔心应为对正重合的两套棂

    • 第六节 其 他

      • 第7.6.1条 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甬路、散水和海

      • 第7.6.2条 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

      • 第7.6.3条 古建筑外围修筑路面时,不得任意提高路面的高

      • 第7.6.4条 维修古建筑时,需拆移的陈设(如匾联、挂屏、

      • 第7.6.5条 维修古建筑油饰彩画时,不得改变彩画等级、色

      • 第7.6.6条 壁画、塑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必须按原状

  • 第八章 工程验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8.1.1条 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民

      • 第8.1.2条 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

      • 第8.1.3条 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

    • 第二节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第8.2.1条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

      • 第8.2.2条 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

      • 第8.2.3条 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

      • 第8.2.4条 木构架或斗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

      • 第8.2.5条 椽,包括飞椽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符

      • 第8.2.6条 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

      • 第8.2.7条 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

    • 第三节 相关工程的验收

      • 第8.3.1条 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形

      • 第8.3.2条 重点修缮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做

      • 第8.3.3条 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8.3.4条 石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第8.3.5条 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8.3.6条 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8.3.7条 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第8.3.8条 瓦顶揭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第8.3.9条 小木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第8.3.10条 其他有关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附录二 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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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