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

    •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

  •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

    •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

    • 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

    • 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

    • 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

    • 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

  •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

    •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

    •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

    • 第十七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

    • 第十九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证书和标志式样,由国务院计

    • 第二十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

    • 第二十一条 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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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