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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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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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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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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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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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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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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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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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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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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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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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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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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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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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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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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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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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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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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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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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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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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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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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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证书和标志式样,由国务院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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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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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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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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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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