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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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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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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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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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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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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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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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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文化馆设计应符合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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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文化馆建筑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建筑物的安全设计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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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文化馆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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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文化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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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和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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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选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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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当地文化事业发展和当地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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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当与其他建筑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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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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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 平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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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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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划分静态功能区和动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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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文化馆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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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文化馆的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场区布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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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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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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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文化馆建筑的密度、建筑容积率及场区绿地率,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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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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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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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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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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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具有可调性和灵活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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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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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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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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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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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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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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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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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群众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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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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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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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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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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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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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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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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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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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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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琴房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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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美术书法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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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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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游艺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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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业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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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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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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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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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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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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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管理、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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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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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m2计算,且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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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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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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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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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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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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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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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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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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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当文化馆内设有生活热水系统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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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绿化、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采用再生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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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群众活动用房应设置饮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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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暖通风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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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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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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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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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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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琴房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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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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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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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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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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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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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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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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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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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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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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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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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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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L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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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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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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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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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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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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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 文化教室、公共活动场所及室外广场附近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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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 文化馆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电话接口及计算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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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 排演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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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 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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