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在粘胶纤维工厂设计中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溶解浆为主要原料的粘胶纤维工厂的

    • 1.0.3 粘胶纤维工厂的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的方

    • 1.0.4 粘胶纤维工厂的总体设计,应结合远景目标统一规划

    • 1.0.5 粘胶纤维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 语

    • 2.0.1 粘胶纤维工厂 viscose fibre pl

    • 2.0.2 浆粕 pulp     以富含纤维的植物为原料

    • 2.0.3 溶解浆 dissolving pulp    

    • 2.0.4 纤维素纤维 cellulose fibre  

    • 2.0.5 再生纤维 regenerated fibre

    • 2.0.6 再生纤维素纤维 regenerated cel

    • 2.0.7 粘胶长丝 viscose filament y

    • 2.0.8 粘胶短纤维 viscose staple fi

    • 2.0.9 离心纺 pot spinning     制造

    • 2.0.10 连续纺 continuous spinnin

    • 2.0.11 黄化 xanthation     碱纤维素

    • 2.0.12 多级闪蒸 multistage flash

    • 2.0.13 真空连续结晶 continuous vacu

    • 2.0.14 工艺尾气 process off gas  

    • 2.0.15 废气 waste gas     生产过程中

    • 2.0.16 废气处理站 waste gas treatm

  • 3 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粘胶纤维工厂的设计能力宜以“t/a”作单位表示

      • 3.1.2 新建项目应达到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 3.1.3 酸站及其他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厂房应采取防腐蚀处理

      • 3.1.4 进入各生产车间的原料及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

      • 3.1.5 粘胶纤维工厂的年运行时间宜按8000h计算。

      • 3.1.6 黄化过程宜采取防爆措施。

    • 3.2 工 艺

      • 3.2.1 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生

      • 3.2.2 工艺流程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长丝

      • 3.2.3 工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生

    • 3.3 设计规定

      • 3.3.1 原液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黄

      • 3.3.2 纺练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纺

      • 3.3.3 酸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站应

    • 3.4 节水节能

      • 3.4.1 粘胶纤维工厂设计中应采取水的综合利用及热量回收

      • 3.4.2 粘胶纤维工厂设计应采用先进的连续化、短流程、节

      • 3.4.3 各工艺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计量和测试监测仪表,

      • 3.4.4 设备选型时,应选择大容量、高效节能的设备。纺丝

      • 3.4.5 粘胶纤维工厂设计应合理布置装置和设备,最大限度

      • 3.4.6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防火、防爆的条件下,应做到

  • 4 工艺设备

    • 4.1 一般规定

      • 4.1.1 工艺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技术先进、节能高效、性能稳

      • 4.1.2 转动设备应选用效率高、噪声小、运行性能稳定、故

      • 4.1.3 二硫化碳、硫酸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料的

      • 4.1.4 纤维烘干机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 4.1.5 非标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压

      • 4.1.6 非标设备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 4.2 设备选择

      • 4.2.1 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物

      • 4.2.2 设备备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装置

    • 4.3 设备布置

      • 4.3.1 设备布置应从生产需要出发,满足流程合理、方便操

      • 4.3.2 原液车间喂粕间宜留有16h生产用浆粕的堆放用地。

      • 4.3.3 送料风机房不宜紧临变压器、配电室及控制室布置。

      • 4.3.4 纺练车间自控室和电机控制中心不宜设在纺丝楼层。

      • 4.3.5 粘胶压送间宜布置在纺练车间靠近纺丝机部位,当布

      • 4.3.6 二硫化碳冷凝回收设备宜布置在车间屋面上,并应为

      • 4.3.7 快速脱泡装置、蒸发装置、蒸发结晶装置、纺丝浴脱

      • 4.3.8 短纤维工厂的纺丝至切断工序设备宜布置在同一楼层。

      • 4.3.9 短纤维工厂的精练机宜布置在纺丝楼层下面。

  • 5 管 道

    • 5.1 一般规定

      • 5.1.1 管道布置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

      • 5.1.2 管道设计除应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满足安装后

      • 5.1.3 管道管径应根据流体的性质、流量、流速及管道允许

      • 5.1.4 容易被流体堵塞的管道的公称直径应大于25mm。

      • 5.1.5 二硫化碳输送管道应做保温处理,管道输送速度不应

      • 5.1.6 管架间距的设置应根据管内介质输送的特征,按强度

      • 5.1.7 金属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

      • 5.1.8 管道绝热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

      • 5.1.9 在地震区的管道应能承受地震引起的水平力,并应符

    • 5.2 管道布置和选材

      • 5.2.1 粘胶管不得与热力管道紧邻敷设。交叉敷设时净距不

      • 5.2.2 粘胶管道应避免死角。

      • 5.2.3 冷水(载冷剂)管不得与蒸汽管相邻。

      • 5.2.4 二硫化碳管严禁与热力管和电缆紧邻敷设。

      • 5.2.5 二硫化碳管与热力管及电缆交叉时,二硫化碳管宜在

      • 5.2.6 采用静压输送的酸、烧碱、二硫化碳、纺丝浴、芒硝

      • 5.2.7 输送硫酸、烧碱、二硫化碳、纺丝浴、废气等腐蚀性

      • 5.2.8 管材的选择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及其温度、压力的

  • 6 辅助生产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1.1 新建粘胶纤维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辅助生产设施

      • 6.1.2 辅助生产设施应包括内、外精密室,保全间,化验室

      • 6.1.3 辅助生产设施的布置宜遵循与主生产线就近的原则。

    • 6.2 化验室、物理检验室

      • 6.2.1 化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化验

      • 6.2.2 物理检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 6.2.3 化验室和物理检验室的仪器、设备的配备应能满足分

      • 6.2.4 化验室和物理检验室应远离振动源。

  • 7 自动控制和仪表

    • 7.1 一般规定

      • 7.1.1 自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要求。

      • 7.1.2 仪表规格和品种宜统一,仪表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

      • 7.1.3 接触工艺介质部分的仪表材质等级应等同或高于工艺

      • 7.1.4 安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 7.1.5 在有爆炸、火灾等危险环境的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

    • 7.2 控制水平

      • 7.2.1 原液和纺练车间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 7.2.2 酸站、碱站宜采用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

      • 7.2.3 其他相对独立的辅助生产车间,可纳入分散型控制系

    • 7.3 主要检测控制方案

      • 7.3.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所有重要的数据应有记录

      • 7.3.2 仪表盘控制时,各主要工艺参数应在仪表盘上数字显

    • 7.4 控制设备选型原则

      • 7.4.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规定:

      • 7.4.2 一次测量仪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3 二次仪表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进

      • 7.4.4 过程参数自动调节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薄膜调节阀

      • 7.4.5 电量参数的检测宜由电气开关柜内的电量变送器完成

    • 7.5 特殊仪表的选择

      • 7.5.1 原液车间黄化工序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或防爆型仪表。

      • 7.5.2 酸站贮槽的液位检测宜选用超声波液位变送器。

      • 7.5.3 元明粉料仓的料位检测宜选用雷达料位计。

      • 7.5.4 参与黄化过程的所有切断阀应达到6级密封要求。

      • 7.5.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选型应满足车间防爆等级

    • 7.6 仪表安全技术措施

      • 7.6.1 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与其他电路接线端

      • 7.6.2 纺练车间、酸站的现场仪表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 7.6.3 环境温度达不到仪表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用伴热措

      • 7.6.4 仪表及控制系统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

  • 8 电 气

    • 8.1 一般规定

      • 8.1.1 电气设计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操作维护

      • 8.1.2 电气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设

    • 8.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8.2.1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

      • 8.2.2 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

    • 8.3 供配电系统

      • 8.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工厂宜设置自备电源:   

      • 8.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

      • 8.3.3 高压供电电源应深入负荷中心布置。变配电所宜根据

      • 8.3.4 粘胶纤维工厂的自动控制系统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 8.3.5 电压选择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

      • 8.3.6 当同一车间内有2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平行的生产线

      • 8.3.7 纺丝排风机、黄化系统(含黄化搅拌电机、黄化机排

      • 8.3.8 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及

      • 8.3.9 对工厂内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电流宜采取下列

      • 8.3.10 高压系统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

      • 8.3.11 低压供、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 8.3.12 消防电源、消防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

    • 8.4 照 明

      • 8.4.1 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度标准宜按表8.4.1执行

      • 8.4.2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 8.4.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

    • 8.5 防 雷

      • 8.5.1 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设备、架空管道的防雷分类及

    • 8.6 防静电、接地

      • 8.6.1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

      • 8.6.2 黄化机及其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二硫化碳管道法

      • 8.6.3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控制室的静电接地应符合

      • 8.6.4 电气装置的接地及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

    • 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7.1 粘胶纤维工厂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 8.7.2 丙类车间内的湿加工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警铃

      • 8.7.3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

      • 8.8.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8.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9 总图布置

    • 9.1 一般规定

      • 9.1.1 粘胶纤维工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工业布局与区域规划

      • 9.1.2 粘胶纤维工厂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

      • 9.1.3 粘胶纤维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

    • 9.2 总平面设计

      • 9.2.1 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合理划

      • 9.2.2 厂区至少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设置

      • 9.2.3 厂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 9.2.4 总平面设计预留发展用地时,与近期工程生产工艺密

      • 9.2.5 生产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液

      • 9.2.6 贮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罐区

      • 9.2.7 仓库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性

      • 9.2.8 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

      • 9.2.9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宽不宜

    • 9.3 竖向设计

      • 9.3.1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厂区外现有或规划的道路、给水及

      • 9.3.2 厂区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应根据场地的

      • 9.3.3 厂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应防止厂区被洪水、潮水淹没,

      • 9.3.4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至少应高出室外地坪标高0.

      • 9.3.5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区外道路路面标高。

    • 9.4 综合管线

      • 9.4.1 厂区管线应根据场地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管道内介

      • 9.4.2 管线布置应与建(构)筑物或道路相平行,直线敷设

      • 9.4.3 管线布置时主要管道应布置在支管较多的一侧。

      • 9.4.4 二硫化碳管线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

      • 9.4.5 二硫化碳管线和硫酸、烧碱管线不宜采用建(构)筑

  • 10 建筑、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符合国

      • 10.1.2 厂房的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柱网尺寸应

      • 10.1.3 厂房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10.1.4 厂房结构设计的荷载应按工艺要求荷载及相关参数

      • 10.1.5 建筑、结构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10.2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 10.2.1 主要生产车间宜设为独立厂房,主要生产车间与辅

      • 10.2.2 主要生产车间屋面构造宜设置隔汽层。纺练车间的

      • 10.2.3 生产车间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灰

      • 10.2.4 浆粕库、投料间及成品库宜采用耐磨不起灰地面。

      • 10.2.5 楼面的设备吊装孔应翻边,并应设置总高度不小于

      • 10.2.6 穿越楼面的设备及管道安装孔,待设备及管道安装

      • 10.2.7 原液车间的熟成间墙面应满足保温要求。

      • 10.2.8 地沟及罐区内地坪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 10.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 10.3.1 粘胶纤维工厂主要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按本规

      • 10.3.2 主要生产车间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 10.3.3 厂房内各不同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车间应用防火

      • 10.3.4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含附房)与有爆炸危险的

      • 10.3.5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外围护结构必须有足够的泄压面

      • 10.3.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外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 10.3.7 原液车间、纺练车间、酸站及酸碱储罐区有腐蚀性

      • 10.3.8 厂房内的控制室和配电室设置在有液态腐蚀性介质

      • 10.3.9 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宜进行防腐蚀防护处

    • 10.4 结构形式和构造

      • 10.4.1 粘胶纤维工厂主要生产车间的结构选型宜为钢筋混

      • 10.4.2 排气筒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排风机房及排风连

      • 10.4.3 贮罐、塔类设备基础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

      • 10.4.4 辅助设施的结构选型宜为单、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

      • 10.4.5 防爆防护墙应与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加强拉结

      • 10.4.6 泄爆窗洞口的过梁应采用通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

      • 10.4.7 在腐蚀性环境下,生产厂房及构筑物的结构防腐设

  • 11 给水排水

    • 11.1 给 水

      • 11.1.1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设

      • 11.1.2 工业用水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1.3 生活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1.4 软化除盐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1.5 工业循环冷却水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2 排 水

      • 11.2.1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

      • 11.2.2 废水的设计排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2.3 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 11.2.4 粘胶纤维工厂生产酸性、碱性废水宜采用带盖板的

      • 11.2.5 酸站循环冷却水给水系统排出的废水宜进入污水处

    • 11.3 消防给水

      • 11.3.1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 11.3.2 工业用水给水管网的水量和水压满足消防要求时,

      • 11.3.3 多个高层工业建筑宜设置统一的临时高压制或稳高

      • 11.3.4 多个自动喷水系统设置点宜设置统一的临时高压制

      • 11.3.5 高层厂房设置稳高压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可

      • 11.3.6 严禁在稳高压室内消火栓管网上接出非消防用水管

  • 1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安

      • 12.1.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 12.1.3 粘胶纤维工厂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原则确

    • 12.2 采 暖

      • 12.2.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大于或

      • 12.2.2 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建筑规

      • 12.2.3 散发腐蚀性气体或空气相对湿度较大的生产车间及

      • 12.2.4 大空间厂房宜辅以暖风机热风采暖,满足局部环境

      • 12.2.5 采暖管道应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

      • 12.2.6 当散热器表面温度较高可能引发烫伤事故时,应采

    • 12.3 通 风

      • 12.3.1 粘胶纤维工厂通风设计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

      • 12.3.2 粘胶纤维工厂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12.3.3 散发热、湿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与设备宜采用局

      • 12.3.4 黄化间和纺丝、精练工序的室内空气严禁循环使用。

      • 12.3.5 黄化间应设置事故通风。

      • 12.3.6 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附房应有可

      • 12.3.7 含有较多水蒸气的排风管道应设不小于0.5%的

      • 12.3.8 易产生沉积物的排风管道应设置检查或清扫口。

    • 12.4 空气调节

      • 12.4.1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原

      • 12.4.2 化学分析室、物理检验室、分散性控制系统(DC

    • 12.5 设备选择及其他规定

      • 12.5.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主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 12.5.2 粘胶纤维工厂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

      • 12.5.3 送、排风系统的风管穿过机房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

      • 12.5.4 送、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

      • 12.5.5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

  • 13 动 力

    • 13.1 供 热

      • 13.1.1 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1.2 热力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

    • 13.2 冷 冻 站

      • 13.2.1 制冷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2.2 制冷参数及机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3 冷水(载冷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4 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3 压缩空气及氮气站

      • 13.3.1 压缩空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3.2 氮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3.3 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 环境保护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粘胶纤维工厂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

      • 14.1.2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回收

      • 14.1.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

    • 14.2 废气处理

      • 14.2.1 生产过程及废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气,必须进行收集

      • 14.2.2 不同浓度的废气应分别收集和处理,并符合下列规

      • 14.2.3 废气处理站宜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C

      • 14.2.4 粘胶纤维工厂二硫化碳、硫化氢大气污染物最高允

      • 14.2.5 废气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在开停车时的生产需要以及

    • 14.3 废水处理

      • 14.3.1 污水处理厂中的值班室应设置在调节池、曝气吹脱

      • 14.3.2 调节池、曝气吹脱池设置的取样口应便于取样和关

    • 14.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4.4.1 原液车间产生的凝固粘胶块可作为碱性垃圾送到垃

      • 14.4.2 纺练车间纺丝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收集到废

      • 14.4.3 废水处理站脱水后的含锌污泥,宜掺入煤中燃烧或

    • 14.5 绿 化

      • 14.5.1 绿化设计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性质,结合厂址自然条

      • 14.5.2 粘胶纤维工厂的绿化占地面积和绿化率应符合国家

      • 14.5.3 厂区内主要生产设施原液车间、酸站及纺练车间等

      • 14.5.4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宜选

      • 14.5.5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宜设置绿化隔离

  • 15 安全卫生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使用有毒有害化工料的特

      • 15.1.2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 15.2 安全防护措施

      • 15.2.1 应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密闭性好的设备。

      • 15.2.2 二硫化碳应采用水封和水压送料方式。

      • 15.2.3 对散发二硫化碳、硫化氢等有易燃、易爆有毒物料

      • 15.2.4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必须防静电,设备必须可靠

      • 15.2.5 有酸碱的操作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洗装置。

      • 15.2.6 吊装口及楼面留洞应设防水堰及防护栏。

      • 15.2.7 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工作场所应设应急

      • 15.2.8 贮罐和设备宜采用低压照明;黄化间、二硫化碳计

      • 15.2.9 易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应按

      • 15.2.10 黄化机的泄爆管管口不得直对人群集中区和主要

      • 15.2.11 硫酸罐区、烧碱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罐区应配

    • 15.3 职业卫生

      • 15.3.1 应对工作场所的硫化氢和二硫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浓

      • 15.3.2 工作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表15.3.2的规定。

      • 15.3.3 噪声控制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     1 粘

  • 16 仓 储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仓储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均衡有序、防止损失、节约

      • 16.1.2 仓库的设置应满足方便生产、方便运输、靠近使用

      • 16.1.3 库内和库区的搬运操作宜采用机械和管道运输方式。

      • 16.1.4 仓储设施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 16.2 原料与成品库

      • 16.2.1 原料库宜有15d~30d生产用量的贮存能力。

      • 16.2.2 短纤维工厂宜有15d产量的贮存能力,长丝工厂

      • 16.2.3 原料与成品库的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16.3 二硫化碳库

      • 16.3.1 二硫化碳贮库应有15d生产用量的贮存能力。

      • 16.3.2 二硫化碳压送水系统应设置压送水收集罐,回收二

      • 16.3.3 二硫化碳的进料应设计量装置。

      • 16.3.4 二硫化碳库区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 16.4 酸、碱贮库

      • 16.4.1 酸、碱宜采用固定顶储罐并相对集中存放,每种物

      • 16.4.2 酸、碱卸料及储罐区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紧急淋洗装

    • 16.5 其他规定

      • 16.5.1 机物料库的贮存能力应根据采购周期和消耗定额设

      • 16.5.2 硫酸锌、助剂、油剂、双氧水及其他化学品宜靠近

  • 17 机修与仪电修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粘胶纤维工厂宜设置机修、仪电修车间,规模应根

      • 17.1.2 机修、仪电维修设备应集中设置;电气、仪表维修

    • 17.2 厂房与设备

      • 17.2.1 维修厂房的面积应根据维修设备配置确定。

      • 17.2.2 设备配置应根据维修、加工任务的性质来确定。

      • 17.2.3 设备布置应满足安全操作、采光要求,并应便于维

      • 17.2.4 仪表维修应有良好的采光、防尘及防振等设施。

      • 17.2.5 维修厂房宜单独设中央控制室监控装置及计算机元

    • 17.3 其他规定

      • 17.3.1 铆焊、钣金工段的氧气瓶、乙炔瓶贮存间宜独立设

      • 17.3.2 电气试验室的高压区应设有固定或移动的栏杆和信

      • 17.3.3 木工机床工作间、油漆间和电气维修的浸漆干燥及

  • 附录A 离心纺粘胶长丝主要原材料和公用工程消耗指标

  • 附录B 普通粘胶短纤维主要原材料和公用工程消耗指标

  • 附录C 粘胶长丝生产工艺流程

    • C.0.1 粘胶制备工艺流程宜为浆粕→浸渍→压榨、粉碎→老

    • C.0.2 半连续离心纺丝、精练工艺流程宜为粘胶→计量泵→

    • C.0.3 连续纺丝工艺流程宜为粘胶→计量泵→过滤器→喷丝

    • C.0.4 酸站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纺丝

  • 附录D 粘胶短纤维生产工艺流程

    • D.0.1 原液车间的工艺流程宜为喂粕→浸渍→压榨→粉碎机

    • D.0.2 纺练车间的工艺流程宜为粘胶→计量泵→过滤器→喷

    • D.0.3 短纤维工厂酸站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附录E 粘胶纤维工厂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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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在粘胶纤维工厂设计中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劳动保护,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