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前言

  • 1 总则

    • 1.0.1 为加强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提高我

    • 1.0.2 本标准所指超限建筑工程为高度超过现行《建筑抗震

    • 1.0.3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抗震设防地区新建、扩建、改建

    • 1.0.4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2.0.1 房屋高度超过表2.0.1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 2.0.2 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同时具有以下所列三

    • 2.0.3 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具有下列某一项的高

  • 3 其他超限建筑工程

    • 3.0.1 暂未列入现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高层民

    • 3.0.2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

    • 3.0.3 居住建筑7度区超过100米、8度区超过80米,

    • 3.0.4 表2.0.1中以外的结构类型其房屋高度超过现行

    • 3.0.5 建造在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

    • 3.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接建部分存在结构体系不清或

  • 附录A 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

    • A.0.1 三项及以上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可参考表A.0.

    • A.0.2 一项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可参考表A.0.2。

  • 附录B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书主要内容及样表

    • B.0.1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书主要内容:   

    • B.0.2 申报时可参照B.0.2样表,也可根据工程项目的

    • B.0.3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 附录C 与本标准有关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 C.0.1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C.0.2 防灾救灾及其他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C.0.3 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C.0.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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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64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 480-2012,自2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DB/T 480-20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