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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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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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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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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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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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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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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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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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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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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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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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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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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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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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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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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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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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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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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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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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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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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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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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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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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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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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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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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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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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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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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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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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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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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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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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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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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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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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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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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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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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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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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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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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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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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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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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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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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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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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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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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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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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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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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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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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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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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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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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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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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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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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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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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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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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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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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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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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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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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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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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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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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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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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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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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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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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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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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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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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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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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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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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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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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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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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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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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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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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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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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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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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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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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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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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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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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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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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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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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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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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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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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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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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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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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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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由公安机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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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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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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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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