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

    •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

    •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

    •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

    •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

    •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

    •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

    •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

    •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

  •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

    •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

    • 第二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

    • 第二十六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

    • 第二十七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

    •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

    •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

  •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

    •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

    •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

    •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

    •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

    •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

    •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

    • 第四十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

    •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

    •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

    •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

    •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

    •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

    •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

    •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

    •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

    •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

    • 第五十二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

    •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

    •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

    •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

    •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八 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

    • 第六十九 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

    •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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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